宿城检察自行发现并追加起诉的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自行发现并追加起诉的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022年5月23日,宿城区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受贿罪将被告人张某移送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2017年到2021年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乔某在经营过程中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乔某所送的贿赂共计36.5万元。2021年5月11日,张某在收受乔某贿赂过程中,为掩饰来源,指使行贿人乔某将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打入其舅妈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后分两次将取现存入个人民丰银行卡,并将上述款项转账给朱某某,助于合伙投资粮食生意。
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因该案系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且利用他人银行卡收受贿赂认定洗钱犯罪存在争议,宿城区检察院认真细致审查,上下一体联动,最终促使顺利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利用其舅妈的银行卡接收行贿款后,又取现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投资,其行为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自洗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入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自洗钱”行为正式入罪。这意味着实施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自行“洗白”、妄图包装成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同样构成洗钱犯罪。
“自洗钱”不仅增加对上游犯罪的查处难度,也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于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切莫心存侥幸,漂白赃款数罪并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12/t20221219_14653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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