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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语音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叶本静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沈某、吴某、王某等人经事先共谋,通过复制他人社交账号信息冒充他人,联系被冒充的人社交账户好友进行诈骗,共计骗取钱款97499元。

  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沈某律师提出沈某曾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发语音规劝同案犯梁某去派出所自首,属于立功。经调查核实,同案犯梁某看到沈某发的语音之前,在父母规劝下已有投案自首想法,后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沈某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发语音规劝同案犯梁某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立功?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认定立功。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应当按照字面意思,遵从解释的条文。而本案中沈某发语音规劝同案犯自首行为不符合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不能扩大解释成协助公安抓捕同案犯,不能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认定立功。

  理由1: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属于《解释》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情形。既然打电话、发语音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发语音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可以认定为立功。

  理由2:《解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将有利于国家社会的其他突出表现情形认定为立功,且为兜底条款。本案中沈某规劝梁某投案行为,显然属于有突出表现,有利于国家社会发展,依法符合立功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立功。

  三、评析意见

  “发语音规劝行为”符合立功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否构成立功,关键在于行为有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笔者认为,本案中沈某发语音规劝同案犯梁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因为沈某规劝行为与同案犯梁某投案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客观联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一旦某行为与结果没有关联性,就说明该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沈某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给同案犯梁某发语音,劝对方尽快去派出所投案自首,梁某也收到了沈某的语音信息,但是此时梁某在父母的劝告下,心中早已有去派出所主动投案的意思,只是暂时没有付诸行动而已,后续他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梁某投案是基于其父母规劝,而非沈某发语音规劝,因此,沈某规劝行为没有产生实际作用,其行为与同案犯梁某投案结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沈某发语音规劝行为不构成立功。

  (本组责编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212/t20221214_14647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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