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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市场主体之履职强化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主要目标任务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对检察职能予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系统升级,在打击涉企犯罪的同时,服务保障市场主体。

  事前横向夯实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对于黑恶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般会主动或者受邀提前介入,借鉴此模式,对于涉企案件也可适当提前介入,并开展监督工作。(1)明确法律定性。在通过充分阅卷等形式介入审查案件后,判断罪名性质,若涉企案件并无犯罪事实、涉案人员无罪,则应当及时进行撤案监督,减少企业因进入诉讼程序引发的一系列影响。(2)甄别财产属性。企业财产是企业存续之命脉,在涉企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在早期即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应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分析财产属性证据,并同步对财产属性证据进行审查以甄别是否涉案,对于未涉案的财产及时解封、解押,有效减缓企业资金周转问题。(3)辨析犯罪主体。因涉企案件往往涉及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而两者处置方式以及相关财产查封均不一样,故应重点审查犯罪主体,减少不必要的讼累。

  事中纵向拓展处理方式。对于涉企案件,除了考虑罪与非罪,更应当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兼顾惩罚与保障双重功能。一是理念更新。检察人员在依法打击涉企犯罪的同时,也应注重保障人权,强化人性化办案,而不是机械司法。二是制度扶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变化,轻罪案件占比上升,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涉企案件中更应如此,可通过先行缴纳保证金、促使认罪认罚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涉企犯罪人员依法不捕、不诉。同时,加快办案节奏,对于涉企案件,加速办理,减少企业因案件办理时间周期较长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三是重点突破。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在办案之始,先行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审查,并实地走访企业,寻找犯罪滋生“土壤”;针对不同的企业规模以及犯罪成因,适用不同的企业合规模式,如对小型企业可开展简式合规;积极探索推进数字检察,导入企业相关数据以及考察人员信息,在企业需要开展合规考察时可通过比对方式获得“菜单式”的考察流程,促使企业整改效果最大化。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12/t20221223_5965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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