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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13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新型合成类毒品种类繁多,花样不断翻新,因其含量少,成瘾性低,包装极具迷惑性,新型毒品犯罪趋向复杂化、低龄化、非接触化。云南作为我国禁毒斗争的前沿阵地,全省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破解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能动履职,推动完善办案机制

  一是推动完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协商,切实从制度上解决执法办案中对证据的把握、技侦材料的转换、跨区域案件的管辖等意见分歧与不规范问题。

  二是积极落实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情况通报与信息交流,加大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力度,引导侦查人员全面及时收集证据,推动侦查工作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转变。

  三是加强新型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和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办案指导。及时指导和解决部分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因认识不统一、证据标准把握不一致导致量刑失衡的问题;聚焦新型毒品犯罪重点领域,选编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为全省检察机关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第二、加强协商,逐步统一办案标准

  一是统一鉴定要求。在提前介入和批捕阶段,要求公安机关对新型毒品定量检测应检尽检,以实现毒品含量的准确折算,实现量刑的均衡和公平、公正。

  二是统一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对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推动办案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客观认定,不能因为未查获实物或尿液、毛发检测为阴性就一概不认定,对确实无法准确认定毒品数量的,以认定的贩卖次数确定量刑基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三是统一量刑标准。推动各办案单位严格根据《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药物“均以纯品计”的要求,在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根据含量鉴定结果计算出各类成分纯品重量,再按规定折算成海洛因,对被告人的量刑应以折算出的海洛因数量为量刑基准,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进行综合量刑,避免出现对新型毒品案件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

  第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以认罪认罚破解取证难题。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要灵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以此为突破口,反向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夯实定罪量刑的证据基础。

  二是延伸认罪认罚效果,助推溯源治理。大理市检察院在办理吴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中,检察官加强释法说理,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以此查清涉案美沙酮来源于戒毒门诊。针对戒毒门诊管理不严导致美沙酮外流的情况,该院制发检察建议,邀请卫生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营造良好的落实氛围,后期及时跟踪,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经各方努力,实现了本区域戒毒门诊的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戒毒药物外流。

  三是以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为突破口,推动毒品犯罪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我国实行重刑治毒,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空间相对小一些,而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轻刑案件居多,以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为突破口,既能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又能促进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提升办案质效。今年以来,云南省新型毒品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昆明、大理两地,该类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已达90%以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 万玮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sy/202210/t20221012_3852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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