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一个月,他们售出汽油6万余升
使用劣质汽油,不但污染大气环境,还会损坏车辆零部件,对行车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然而,因为暴利,王某等人铤而走险,偷设储油罐、改装运油车、建立分销网,不到1个月销售劣质汽油6万余升。
经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霍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五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租下木材厂埋藏储油罐
2021年9月的一天,位于栾川县栾川乡后坪村葛板沟的木材加工厂来了一位特殊的访客,来人自称姓王,是做贸易的商人,想租下木材加工厂存放货物。“厂子处于半停业状态,有人租用还真是条出路。”老板于某没多想就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将木材加工厂出租给了王某。
王某租下木材加工厂后,趁一天黑夜将一个小型储油罐拉进厂内并偷偷埋进了地下,还对厂内的供电线路进行了改造,安装了自制的抽油设备,然后用废弃的木材下脚料对这些设备进行掩盖,让人很难察觉到异样。
原来,那一段时间油价上涨,许多人都表示油太贵加不起,这让王某看到了“商机”,他便和郑某密谋倒卖劣质汽油的“生意”。两人约定由王某负责购进油品、提供油罐,郑某负责分销运输、提供加油服务,雇用刘某发展客户、收款记账。
事情安排妥当后,2021年10月8日深夜,一辆油罐车开进了木材加工厂院内,王某和郑某、刘某一起将从他人手中订购的第一车来历不明的汽油卸入到事先埋藏在地下的储油罐内,并在不清楚汽油标号的情况下自称是95号汽油,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私家车主。几个人倒卖汽油的生意就这样“开张”了。
小区惊现“移动的定时炸弹”
2021年10月中下旬,在地处城乡结合部的栾川县栾川乡西河村旺源小区,一辆“神秘”的五菱面包车总是在傍晚时分出现。小区居民陈先生感觉蹊跷便上前查看,一走近就闻到一股呛人的汽油味,面包车的侧门处伸出了一条黑色油管,油管前端红色的油枪正插在一辆白色的私家车油箱口,透过车窗看到车内有一个类似油罐的东西。
“我要报警,我们小区有人偷偷用改装的面包车销售汽油,这太危险了!”同年11月1日,栾川县公安局接到了旺源小区居民的举报。
接警后,公安民警迅速赶往事发地,但涉案面包车已离开现场。根据群众描述,改装的面包车上可能装了1500升至2000升汽油。这么多汽油装在一辆面包车上,没有防护措施,跟一个“移动的定时炸弹”差不多。
旺源小区有300余户居民,院内各时间段都有散步的老人和玩耍的小孩,一旦面包车遭遇明火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公安民警决定加大摸排力度。
2021年11月3日,当郑某驾驶面包车再次进入旺源小区时,被蹲守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虽然有心理准备,但打开车门的那一刻还是吓了我一跳。”参与现场抓捕的胡警官说,车内的脚垫已被汽油浸透,加油机和“油罐”连接处完全裸露。
线上建群线下发展分销商
由于现场人赃并获,郑某很快供出了王某、刘某两个同伙及木材加工厂这个“据点”。随着王某、刘某被抓获归案,他们的销售“套路”被揭开面纱。
“95号汽油散装直销,每升6.68元,还可以送货上门。”这是刘某发在微信群里的广告信息。起初,他们的销售宣传主要靠口口相传的方式,但发现效果不是很好,刘某建议拉人建群,三人于是发动身边亲朋好友以“车油汇”的名义拉人进微信群,该群人数最多时达300余人。
在群里发布信息,刘某从来不提“加油”二字,而是用表情包表达状态,比如“今日正常营业”“停业一天”“上班了”“优惠政策不变”……
销售时,他们声称有内部渠道,可以低价从炼油厂拿货,价格会有浮动,但比市场价便宜1.5元至2元。在低价的诱惑下,前来加油的车辆越来越多。
看到“生意”火爆,王某等三人异常兴奋,决定进一步拓展销路,找来了李某和霍某,以每升5.1元至5.9元的价格将油“批发”给他们,让他们按照客户要求,将油送到指定地点。于是,李某在网上购买了加油机,将自己的面包车进行了改装,霍某则购置了两个大油桶放在私家车的后备厢中,两人干起了王某等人的“二级分销商”。
截至2021年11月3日被查获,不到一个月,他们共购进4车汽油,在警方查获时,木材加工厂油罐内的汽油已所剩不多。据刘某记账显示,他们销售汽油共计6.61万升,销售金额36.14万元。
警方邀请专业人士对油罐内的剩余汽油进行化验,结果显示,汽油中乙醇和其他有机含氧化物含量都严重不合格,属于劣质油,车辆加入此油易导致发动机积碳,诱发机械故障。王某等人对油枪还做了手脚,售出的油品明显“不够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栾川县公安局先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对5人进行了治安处罚,于2021年11月5日,分别对王某、郑某、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对李某、霍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决定;并就5人是否构成犯罪启动了与检察机关建立的侦查监督磋商机制。
同年11月11日,栾川县检察院与公安局就此案召开磋商会议,会上主办检察官认为王某、郑某、刘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霍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并就如何固定证据提出建议。11月27日,栾川县公安局对5人立案侦查,并于12月23日向栾川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们只是倒卖了一点汽油,顶多够得上治安处罚。”在检察官提审时,王某、郑某、刘某均认为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而李某、霍某则称自己只是给王某等人当“跑腿”,对卖出的汽油是否合格并不知情。后经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5名犯罪嫌疑人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3月29日,栾川县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郑某、刘某提起公诉,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李某、霍某提起公诉。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12/t20221207_14633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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