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五分院:起诉一起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民事公益诉讼案
捕捞、买卖、食用长江鲟——
损害公益谁也跑不了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们研讨案情。陈林摄
2022年2月25日在三峡库区珍稀鱼类驯养基地拍摄的长江鲟。新华社记者唐奕摄
长江鲟是我国长江上游特有珍稀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但是,偏偏有人对长江鲟伸出“黑手”。加大长江鲟司法保护力度,既要依法对非法捕捞者追责,也要惩罚收购者、食用者。近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起诉,法院对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被判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40万余元。
一艘清漂船“养着”12尾野生鲟鱼
2021年2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重庆市南岸区哑巴洞长江干流水域发现一艘清漂船。令人吃惊的是,船内竟“养着”12尾野生鲟鱼。
经过公安机关一个多月的侦查,一条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野生鱼类的“黑产链”慢慢浮出水面,吴某、蒋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来,早在2016年起,喜好“打渔”的吴某就长期在南岸区哑巴洞长江水域,采用网捕的方式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电话等方式向熟客贩卖牟利。2020年1月1日起,南岸区境内长江干流所有水域实施全面禁捕。吴某在明知哑巴洞长江水域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仍在禁渔期间偷偷利用橡皮艇、三层刺网等工具非法从事捕捞活动。
2021年1月19日,吴某伙同朋友刘某、蒋某在哑巴洞长江水域非法捕捞到长江鲟等渔获物后,邀约谢某、章某等人将渔获物杀掉食用。
同年2月,吴某将一段时间内多次非法捕捞的长江鲟等渔获物,寄养于停靠在哑巴洞长江水域的一艘清漂船船舱内,直到被查获案发。
经鉴定,公安机关在清漂船上查获的12尾鲟鱼中,9尾为长江鲟,2尾为西伯利亚鲟,1尾为杂交鲟。相关部门将长江鲟放生,其余作无害化处理。
公安机关还查明,谢某波等3人明知吴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然先后33次从吴某处购买非法捕捞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岩原鲤以及鲇鱼、黄颡鱼、中华倒刺鲃、翘嘴鲌等共计10多种渔获物食用。
捕捞者、收购者、食用者同坐被告席
“该系列案涉案人数多达8人,所涉渔获物很多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数量不少。”在办案检察官、五分院检察四部副主任杨竞看来,该案虽已追究吴某等人刑事责任,但受侵害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仍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既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可以对社会大众起到警示作用。
2021年11月,该院对此立案调查。
接下来一个多月的调查中,杨竞和同事先后多次到案发地周边实地走访,向多名当事人调查取证,到公安机关、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详细了解情况,并就渔获物种类、价值以及修复方案,向重庆、湖北等地的鉴定机构、水产专家咨询和委托评估。
一份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显示,吴某等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野生鱼类成体直接生态损失约为280千克,幼鱼间接损失量为22万余尾;危害长江鲟造成的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估算价值达93万元。
“不仅要针对非法捕捞者,还要对明知的收购者、食用者一并提起公益诉讼,这样才更具有警示意义。”2月25日,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该院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们围绕案件社会危害性、当事人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评议后,支持检察机关对非法买卖和食用长江野生鱼的谢某波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吴某等8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及其他长江水生生物,严重破坏了长江生物多样性、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五分院陆续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等8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40万余元,按照专家评估意见中增殖放流要求的数量和品种进行生态修复,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合计1万元。
一堂生动的环境法治宣讲课
据介绍,该系列案件是全国首例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的重大民事公益诉讼案。基于案由相同、法律关系相近或有牵连关系,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合并审理。
庭审时,围绕生态破坏事实是否成立、专家评估意见是否合法、确定的生态损害损失是否合理及各被告是否可以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等焦点问题,涉案各方进行举证,并充分发表意见。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让长江生态能够休养生息。然而有人置若罔闻,肆意破坏大自然的平衡和野生动物的繁衍生息……”杨竞建议法庭依据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判令各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法庭主持调解,谢某波等3名购买者表示接受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共同赔偿13万余元用于增殖放流,分别承担2000元鉴定费,并当庭履行了义务。
7月27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等人非法捕捞、贩卖、食用长江鲟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吴某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35万余元,吴某和刘某等人共同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10万余元。
“案件公开庭审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法治宣讲课,进一步加深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让社会公众更加重视长江母亲河生态环境保护。”受邀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冶建工集团混凝土工程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科员张绍勇表示。
(记者满宁 通讯员彭静 曾晓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9/t20220915_5773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下一篇:四地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