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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检察:“瞳”向发力 守护“睛”彩美丽

发布时间:2022-09-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博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市区部分饰品、美容美发店走访发现,部分商家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群体销售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该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本辖区内违规销售“美瞳”行为的店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将持续跟进监督处理情况,对辖区内违规销售“美瞳”的商家进行回访,现场查看整改成效。通过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规范相关行业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身心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美瞳”。《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明确规定,彩色软性亲水接触镜和硬性角膜接触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美瞳、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需依法办理,因此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来源 |博州检察、博乐检察

  通讯员 | 热衣汗古丽·孜克热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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