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建设:实现“自律”与“他律”相融合
□完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除了强调企业合规建设与企业文化塑造,还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如通过社会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就腐败监测活动、反腐败培训以及腐败案件应对向社会大众公布,以增强其反腐败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对公账户的监管,以防范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
□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在形式与手段上花样翻新,相应地也为腐败犯罪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需要因应新的犯罪特点在“科学化”上下功夫:要重视科技手段在识别线索、调查犯罪等过程中的运用;要强化关键节点的治理,如对IP设备的管控;要注重全域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将可用的法律资源、社会资源向事前预防倾斜。
2022年8月15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5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并从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类型与特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原因与治理路径等三个方面就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类型与特点
在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类型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阴建峰认为,依被害对象的不同,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整体上可以分为“外部腐败”与“内部腐败”两种类型,前者是指民营企业及其内部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或被动使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企业谋取利益的行为,典型的如行贿类犯罪;后者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并使企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典型的如职务侵占罪。从犯罪治理角度看,对两种不同类型犯罪采取的治理模式,应当既有共性,也有差别。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熠珏进一步将“内部腐败”划分为三种类型:“监守自盗型”,即传统的职务侵占行为;“内外勾结型”,特别是在业务外包场景下,企业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并对供应商给予一定“照顾”,甚至购买存在质量瑕疵的原材料;“群体性腐败”,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不同职能部门的人员结成犯罪同盟,共同实施一系列侵犯企业权益的内部腐败行为。在犯罪特点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志远指出,“内部腐败”在近年来体现为三个特点:一是犯罪场域的网络化,如通过系统漏洞侵吞巨额财产;二是犯罪手段的技术化,如以购买流量、提高曝光率等名义窃取、骗取企业财物,此种情形下,如何判断企业是否获得了相应对价往往较为困难;三是犯罪组织的产业链化,即通过内外勾结实施腐败犯罪行为。一些企业代表也指出,其在实践中发现了涉境外、涉比特币的腐败行为,给企业犯罪治理带来一定挑战。与会专家还特别就网络平台内部腐败犯罪的特点进行了讨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指出,随着网络平台运营场景的多样化以及裁量性权力的广泛下移,此类腐败犯罪越来越多地与刷单、刷流量、窃取数据等行为相联系,给平台监管与犯罪治理带来新的挑战。网络平台企业代表也提出,实践中,平台的内部腐败犯罪风险不仅存在于采购、广告销售等多个领域,在内容运营场景下也可能因“加V”“打榜”“电商排名”“达人带货”等产生舞弊隐患。内容型平台的基本定位与运营模式决定了必须赋予一线运营人员足够的自主判断权,但由于此类自主判断权与平台作者、商户的利益密切相关,由此产生了权力的变现空间。对于此类内部腐败行为,平台需要在赋予一线运营员工合理的自由裁量权与积极开展合规管理间寻求动态平衡。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原因与治理路径
与会人员认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之所以多发,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层面的原因。阴建峰认为,“平等保护”理念在当前仍存在落实不到位、贯彻不充分的现象,特别体现在资源配置、融资环境等方面,导致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选择诉诸贿赂等“外部腐败”手段。刑法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罪名与刑罚设置上也存在一些差异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破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异性制度安排,将有助于消除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制度性诱因。从微观上看,与会人员认为,总体上可以从“压力”“机会”“借口”三个要素解释民营企业员工实施腐败行为的原因,并进一步将互联网企业腐败犯罪高发的诱因总结为五个方面:一是权力下移,即一线员工在其开展业务、与供应商接触的过程中能够支配相当多的公司资源;二是管理失职,即一些互联网企业更多关注公司业务发展而疏于对合规管理的充分关注;三是监督失效,即在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与腐败手段高技术化的背景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难度较大,而一些民营企业即使发现腐败线索,也可能秉持“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选择更为柔性的处理方式;四是教育失败,即企业法治教育、廉政教育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自律失控,即在互联网企业员工普遍年轻化的背景下,一线员工在面临诱惑时可能缺乏自律。
与会人员就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治理路径进行了进一步讨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前端预防与企业共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秀梅指出,在域外立法越来越多地针对腐败行为建立广泛刑事管辖连结点、世界银行等多边组织越来越多地惩治跨境腐败行为的背景下,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强调对腐败线索的及时识别,已成为维护企业利益的“最优解”和推动企业“走出去”的必由之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晓亮也认为,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与保护股东、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人的角度看,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强调“生道原则”是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而其具体路径在于全方位、全环节、全链条、全岗位地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实现企业腐败犯罪的自我治理。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长岳向阳强调,应当从“生命体”的角度重新理解企业,通过“企业自助”与“外界他助”的结合、“内部成长”与“外部辅助”的结合,为企业这一生命体提供更好的成长与发展环境。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一些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行为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企业没有直接关联,如一线业务人员收取供应商的礼品和礼金,但实际上,此类贿款可能转化为供应商的“运营成本”并最终由企业负担,因此,积极打击内部腐败行为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建议加强制度衔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高磊认为,完善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除了强调企业合规建设与企业文化塑造,还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如通过社会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就腐败监测活动、反腐败培训以及腐败案件应对向社会大众公布,以增强其反腐败工作的透明度。他还建议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对公账户的监管,以防范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指出,近年来,我国在企业犯罪治理过程中越来越多地重视相对不起诉、缓刑、合规整改等制度的适用,但如何使此种处置模式成为此类犯罪处置模式的常态,值得深入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杜磊重点讨论了民营企业腐败刑事治理中的程序协同问题。他认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的一大难点在于腐败证据收集。对此,在程序法层面,要加强民营企业与办案机关的协同,推动企业运用刑事思维、刑事标准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建议企业根据关键节点建章立制,以对“违规操作”的故意缓和主观方面在证明上的困难。要加强工商联组织与办案机关的协同,一方面,在办案机关暂时没有介入员工腐败行为时,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工商联向办案机关及时反映意见;另一方面,在办案机关发现犯罪线索后,也可通过工商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从企业内部调查顺利进入刑事程序。要加强侦检协同,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案件,对证据收集等工作进行指引;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也可以以当事人身份,与侦检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
强调腐败犯罪治理的科学化。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在形式与手段上花样翻新,相应地也为腐败犯罪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王志远认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需要因应新的犯罪特点在“科学化”上下功夫:要重视科技手段在识别线索、调查犯罪等过程中的运用;要强化关键节点的治理,如对IP设备的管控;要注重全域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将可用的法律资源、社会资源向事前预防倾斜。
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经验与检视
与会专家普遍认同“合规即发展”的理念,认为民营企业应积极通过合规建设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会上,互联网企业代表交流、介绍了企业在反腐败领域开展合规建设的相关经验,并突出表现出四方面特点。(1)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出台相关制度性文件,建章立制为企业腐败治理提供基础,实践中,基于职责分工与业务场景的不同,企业内部的监察、审计、风控等部门还会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一些具体的业务部门也出台了部门内部的工作细则。二是充分发挥“三道防线”的腐败治理作用,使业务部门、风控部门、监察与审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参与到腐败治理中来。三是加强相应惩治措施的威慑与预防作用,如一些企业将腐败行为作为关键绩效指标(KPI)中的重要减分项,并在发生严重腐败行为时追究直接上级与隔级上级的管理责任,以强化管理者对一线业务人员具体行为的监督。(2)在协同治理方面:一是企业与员工的协同,如在其自动化办公系统(OA)中设置廉政举报、廉政申报、廉政制度、廉政案例等内容。二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的协同,如将“三道防线”由原有的“单兵作战”模式创新为“协同治理”模式,搭建“廉洁风控全景图”。三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协同,如与整个业务生态圈内的合作伙伴积极合作,通过签署廉洁承诺书、走访合作商等方式,传递廉洁理念、加强协同治理。(3)在技术赋能方面:一些企业积极搭建数据中心,通过将企业大数据进行汇总,建立风险矩阵与风险模型,以机器学习等策略识别可能的舞弊场景,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一些企业还搭建了内部员工与合作公司间的利益冲突排查模型、高风险业务场景下的数据异常监测模型等,及时识别可能的腐败行为。(4)在廉洁教育与文化打造方面:一方面,许多企业在注重廉洁教育“全覆盖”的同时,越来越多地强调廉洁教育的“类型化”“精准化”,即针对“新人”“老人”“外人”设置不同的培训与教育体系,并加强对腐败高风险群体的宣教。另一方面,许多企业还通过多种多样的廉洁活动,如“馈赠品公益拍卖”“廉洁咖啡”等形式,强调正向激励与企业文化塑造,营造积极向上的廉洁企业文化。
在高度肯定与会民营企业在反腐败合规建设方面所做的努力的同时,一些与会的专家、学者,如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海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冉、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简爱,也进一步提出了“大厂模式”的可复制性问题。他们指出,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不同企业在业务领域、发展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地方性企业、中小微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动力、精力与资源从制度建设、技术赋能、文化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地加强企业的合规管理值得讨论。对此,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所说,如何从系统的、成型的“大厂模式”中吸收内核性的、可推广的“大厂经验”,并进一步结合不同企业的发展状况研发可复制的合规公共产品,值得学界、实务界与企业界共同探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23_5737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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