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理论视野 > 正文

强化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前,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9年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14年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属于两项并列的救济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主要属于司法救助,其社会救助性质并不明显。

  从权利的角度看,社会救助权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而刑事被害人救助权并未形成被广泛承认的概念。生存权包括尊严权、物质帮助权、劳动权。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了物质帮助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物质帮助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社会救助权是物质帮助权的组成部分,上述规定可以视为公民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依据。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落实。具体到社会救助上,需要具体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救助是基于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而发展出来的重要权利,是对人权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公民生存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实现途径有自我实现和国家帮助两种方式。前者指公民通过劳动获得财产并通过财产维持生存,后者指公民请求国家给予救助,国家决定给予救助,公民以此维持生存。国家给予救助的重要方式和内容就是向有现实需要的困难群体提供特定的物质帮助或服务,即“社会救助”。

  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具有理论必然性。首先,国家责任理念是社会救助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就成为国家责任。相较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统一制度,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刑事被害人救助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社会救助的一种。刑事被害人救助符合社会救助的构成要件,救助主体都是国家,同时都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内容都是向被救助者提供物质帮助或相关服务,被救助的对象都是处于某种困难的特定群体等。从逻辑上看,刑事被害人就属于处于某种困难的特定群体之一,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可以被视为一种具体的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权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开放的权利体系,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权纳入其中,使刑事被害人救助权成为社会救助权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进而使刑事被害人救助权成为社会救助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被害人救助权虽然是一项较新的权利类型,但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指出,注重被害人人权保护,国家负有补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被害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被害人享有的社会救助权。确立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权是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社会救助权权利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外在表现。从社会救助的内涵来看,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而刑事被害人正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社会救助权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在于公民生存与发展权保障的现实需要。当刑事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得到有效赔偿进而陷入生存困境时,国家负有提供救助的责任,保障被害人被犯罪侵害后的生存权,由此保障被害人能够重新进入并适应社会,实现个人的良性发展,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对比其他社会救助类型,刑事被害人救助在目的、性质、具体措施等方面存在共通之处。比如,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有着共同的目的。当公民或其家庭陷入生活困难时国家提供社会救助,相当于最低生活保障,目的是维持被救助人的基本生活。向刑事被害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基本也以被害人或其家庭被犯罪行为侵害导致陷入生活困难为前提。因此,在维持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方面,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再比如,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相比,在救助工作的紧急性、救助方式的突发性等方面颇有相似之处。受灾人员救助要求以自然灾害的发生为前提,而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大多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这就决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和受灾人员救助一样具有紧急性。在救助方式上,受灾人员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均包括提供紧急救助以帮助救助对象渡过难关,也包括协助救助对象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临时救助对象定义为“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在司法救助实践中,接受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被害人个人和家庭一般都符合“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特征。目前对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中的意外事件是否包括刑事犯罪尚存在争议,但是上述规定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包括因刑事犯罪受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家庭,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没有争议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属于临时救助,有关临时救助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被害人救助。从救助功能角度看,临时救助本身属于兜底性的救助措施,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没有被明确列为独立的社会救助措施之前,被害人救助纳入临时救助的框架内实施,可作为方便、有效的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还是应当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明确为独立的社会救助措施更为妥当。

  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现实必要性。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制度。社会救助制度比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更加完善,社会救助有关的工作经验更加丰富,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使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更加高效、更加规范。另一方面,有利于丰富并完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可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使社会救助体系的架构更加适应社会实践需求,使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之后,将会更加顺畅地建立与处于同一体系内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的衔接机制。比如在有关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增设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款,更加有效、更加专业地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

  综上,社会救助具有开放性的特征,社会救助权作为开放性的权利,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动态调整,适时吸纳新的权利类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化进程加快,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国家责任理念不断被强化,我国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权,通过立法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到社会救助法律制度调整范围。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24_57377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