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处遇重在分类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方针,通过对个案精准施策体现少年司法的个别化处遇原则,是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需进一步前置法律监督端口,拓展分类治理路径,以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为保障,切实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机制落到实处。
一、前置法律监督端口,实行涉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依托“捕诉监防”一体化优势,完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监督机制,实现监督端口前移,探索个案提前介入。一是与公安机关建立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报送机制和采取强制措施同步备案机制。检察机关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三日内提前介入,在引导侦查方向、固定关键证据、排摸涉案未成年人等方面发挥作用,促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二是检察机关对排摸出的涉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按照“不良、违法、触法、犯罪”四类标准进行分层归类,同时运用融合式监督模式,同步关注案件中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三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涉未成年人重点领域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要聚焦案件中集中反映的未成年人监管漏洞、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治理措施、督促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并跟进监督落实。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为例,该院与公安机关会签涉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文件,为分级处遇奠定基础,同时就校园暴力问题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整治建议,并及时跟进法治教育工作。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违法招录童工等问题,该院先后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提升综合治理成效。
二、拓展分类治理路径,实行罪错行为分级处遇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分级处遇中的落实,主要体现在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精准处遇,个案中保护与管束、教育与惩戒的正确处理。在对个案分层归类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拓展分类治理路径:一是建立评估机制,实现准确评估。检察机关要视情邀请罪错未成年人所在村居、学校共同参与,分析研判其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信息,确保事前评估精准到位。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检察机关以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救济程度为参照,严格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有利于抚平被欺凌者创伤、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为宗旨,结合罪错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建立批评训诫、校纪处分、行政处罚、刑罚矫治的四级位阶干预处遇机制,因人因时因势,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多层次干预。二是规范运用不起诉权,落实分类观护措施。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人格甄别前置机制,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社会调查,深入研究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心理、认罪悔罪等情况,规范运用不起诉权,在落实宽严相济过程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三是推行临界预防。检察机关要对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推进同案审查机制,根据行为严重程度会同职能部门落实分级矫治措施。对一般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落实治安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可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适当行使保护处分的建议权,即要求在治安处罚基础上附加针对性教育矫治措施,改变原治安处罚“一罚了之”的状况。目前,黄梅县检察院已整合全县13个涉及未成年人教育、帮扶、救助等的特殊职能部门资源,建成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通过中心统一安排社会调查、关护帮教、亲职教育等工作,开展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52人次。
三、强化机制平台建设,保障分级处遇质效
为保障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分级处遇工作效果,检察机关需以专业化、科学化、高效化为要求,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提供扎实的机制和平台保障。一是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现治理团队专业化。检察机关通过引入专业社工团队,建立“检察官+司法社工、儿童专家、网格观护员”的“1+3”矫治模式,对矫治内容实行项目化管理,从制度上保障措施规范化。二是出台量化评价标准,提升考察工作科学化。检察机关要制定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相关标准,明确分级处遇适用范围、实施流程,建立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细化考核机制,实现对未成年人考察矫治的实时监控及动态管理。当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在原定考察期内提前完成全部考察任务,累计积分达到良好等级时,检察机关可及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适当缩短考察期,起到激励效果。三是打造智慧未检项目,实现观护治理高效化。检察机关要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库,实行一人一档,逐案逐人制定帮教方案,精准化开展家庭监护、评估、干预、救助等动态管理;要建立智慧未检平台,实现帮教需求平台发布、专业资源及时响应、考察观护动态适时掌握。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11_5712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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