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理论支撑
□根据时代的新动向、治理的新要求、人民的新期待,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形塑、更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检察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能动加强研究,树牢大数据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把相对成熟的理论研究巩固深化,把相对薄弱的研究短板协同补强,才能以更加优质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意见》全面落实,推动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
检察理论研究作为检察“软实力”,是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创新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坚决落实“从政治上看”的要求,深入推进“检学研”一体化机制,积极打造检察机关全员参与的“大研究”工作格局,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检察实践要求,能动回应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丰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检察工作稳步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扎实理论支撑。
《检察智库成果》第六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在遵循以往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整合基础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研究,兼顾引领式研究与回顾式研究,汇集2021年度检察系统内外专家学者的代表性理论研究成果,并专门增加各个检察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年度专题报告,持续发挥为检察理论研究作“编年史”的辅助功用。总的来说,本辑成果至少有四个特点。
一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理论飞跃,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思想旗帜,为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6月,党中央在历史上首次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进一步深化,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把《意见》的精神要义、内在要求融入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聚焦《意见》深入研究,比如,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细化发展,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贯彻能动司法检察理念,承担主导职责,凝聚执法司法共识,与审判机关共同推动制度价值与目标的实现;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促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构建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的检律关系;等等。
二是以检察理念创新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理念一新天地宽。检察理论研究从跟上、适应逐步走向引领,为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正确指导。比如,以精准监督理念为引领,增强检察监督的能力、质效,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对于“精”,选择在法治思维理念、司法执法活动中具有引领、纠错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监督一件,促进切实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区域、一个阶段的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对于“准”,强调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监督方式选择适当。同时,要超越个案监督,推进类案监督,运用系统方法从典型案例中剖析发现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确保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达到“监督一类,纠正一片”的良好效果。还要将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按照“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逻辑,自觉以检察建议开展诉源治理,引领社会法治意识、观念的养成,从前端预防、减少问题和矛盾的发生。又如,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民事检察依法支持起诉,为相对弱势、困难特别是诉讼能力明显偏弱或不敢提起诉讼的群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给予法律帮助,但是不能代替当事人行使诉权,也应有限度地行使调查核实权;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开展之时,行政检察要坚持监督性与补充性的定位,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促进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处理,形塑常见类型行政争议的化解模式,防止就案办案与程序空转,推进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三是以检察理论创新推动检察改革深层次开展。检察工作有需要,检察理论有回应;检察改革要推进,检察理论有引领。改革实践与理论探索呈现良性的“共生关系”。通过在理论层面对依法能动履职的深入研究,催生、保障了原创性的司法、检察改革举措。比如,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这是以检察理论研究先行、创新推动司法制度变革的典型范例。从2020年的一期试点到2021年的扩大试点,再到2022年的全面推开,逐步向纵深迈进,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为一体,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开创企业犯罪治理新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办案中,要协同抓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妥善选择适用专项合规,设立有效合规判断标准;也要统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充分落实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面对火热的实践,理论上应该积极完善顶层设计,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制度,如修改刑法,扩大单位刑事责任范围,将有效合规治理规定为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增设单位缓刑制度等;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作出规定。又如,积极、稳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在办案范围拓展上,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落实稳妥要求,注重精细化发展;在相应制度适用上,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可以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回函或逾期不回函之日为起算点,推导适用现有一般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贯穿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要重点考虑“公益保护”目的,妥善运用“行为标准”;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进上,应当承认其独立价值,对起诉主体、被告主体、责任承担等争议问题予以理顺;在惩罚性赔偿适用上,应将其功能定位为惩罚与威慑,通过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摆脱个人惩罚性赔偿的束缚。
四是以理论体系创新促进检察制度成熟定型。根据时代的新动向、治理的新要求、人民的新期待,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形塑、更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检察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在机构设置上,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更加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加强综合司法保护,主动融入“五大保护”,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精准帮教与依法惩治并重,推动建立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又如,在自我监督上,注重对“案”的考核管理。案件管理具备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两项职责,要遵循科学管理、能动管理、智能管理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平衡“单个指标与指标体系”“指标统一化与标准差异化”“整体质效与个体责任”“指标数据与办案实效”的关系,发挥“案-件比”指标的协同作用,确立差异化的评价准则。
创新是理论研究的永恒话题,而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只有能动加强研究,树牢大数据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把相对成熟的理论研究巩固深化,把相对薄弱的研究短板协同补强,才能以更加优质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意见》全面落实,推动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11_5711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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