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非羁押措施行为可分级分类处理
对违反非羁押措施行为可分级分类处理
□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社会约束 □强化数字监督 □明确处理原则
司法处遇,是指以防止犯罪、保障诉讼和刑事处罚及便于犯罪人重返社会为目的而对犯罪人所施加的国家处置和待遇的总体。新时代背景下,以充分运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路径,必然会对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行为的司法处遇升格问题提出新要求。
对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司法处理升格,原因有二:一是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立法层面而言,并不是将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界定为犯罪,进而动用刑罚加以规制。就司法层面来说,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并不容易量化考核,且存在随意司法的风险。非羁押人员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表现为行为方式多样性,如非羁押人员拒不接受传讯、擅自更换联系方式、离开居住地所在市县等;另一方面,这些行为不仅妨碍诉讼顺利进行,扰乱司法活动正常秩序,也破坏保证诚信机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司法权威,具有刑事可罚性。通过从重、加重刑罚或其他方式升格处罚才能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二是严重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受刑罚惩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具有直觉敏感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法实施犯罪危害社会后不但不珍惜非羁押候审的机会,仍然选择违反非羁押措施,其对于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态度更加突显,对于法律权威的破坏程度不亚于犯罪造成的结果,使得人们当然想到其应受刑罚处罚,而且需要通过升格司法处遇进行处罚。
降低审前羁押率语境下的司法处遇分类分级思考
一是特殊群体的分类处遇。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外来人口等而言,其各自特殊性对于量刑甚至定罪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类群体与一般刑事主体有所差别,更多地牵涉社会问题,对其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有必要分类进行处遇,坚持以从轻为原则,不放纵为前提。
二是违反程度的分级处遇。对于直接故意违反的、间接故意违反的、过失违反的、屡次违反的等不同情形,要区分情况,结合所犯罪名的不同,针对个体采取对应的层级升格处遇。犯罪人因家庭变故需要料理家事而放任违反规定的,要从人情角度出发,不升格司法处遇;对于直接故意违反、屡教不改者,要坚决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等等。
三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处遇。将司法处遇与社会处遇相结合,才能共同彰显减低审前羁押率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要实施分类分级,对于遵守规定的也要跟进保护性处遇措施,以利于协同推进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制度。
违反非羁押措施司法处遇升格的具体举措
完善相关机制,加大程序和实体处罚力度。根据情节进行阶梯式处罚,对于违反非羁押措施,但非基于故意,或犯罪嫌疑人能够立即改正,在指定日或者合理期限自动归案保证诉讼的,可以进行训诫、具结悔过或者没收保证金,如擅自离开居住地市县但能取得联系,经告知后能够及时归案的。而对于故意违反非羁押措施情节严重的,除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进行羁押外还可规定该行为单独构成犯罪或者作为法定从重情节进行处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纳入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如脱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将脱逃罪中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到包括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严重违反非羁押措施行为归入扰乱法庭秩序罪。二是可参考增设藐视法庭罪、脱保罪。违反非羁押措施可单独构成上述罪名,法定刑可以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并与原罪进行并罚。上述罪名的法条可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如对非羁押人员拒不到案到庭、逃跑、非羁押期间再犯新罪或者实践中频发的严重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进行列举,增强罪名的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设置兜底条款以灵活应对变化发展的客观实际。最后也可考虑明确违反非羁押措施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或作为量刑情节在原罪上从重处罚。
社会层面进行规制,加强对犯罪人的社会约束。一是针对犯罪人本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不守信誉、妨碍诉讼是最严重的失信情形之一。可以将违反非羁押措施的人员及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进行失信公告,纳入个人征信数据库,如在半年内,铁路运输、住宿、就业等各方面均可查询到相关信息,可以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应聘国有公司、企业等。而该人员在征信数据库能够被查询到的期限,可以根据违反非羁押措施的后果轻重决定。二是针对特定关系人。借助大调解机制,强化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扣除相应的金额直至全部扣除。探索特定关系人社会信用记录制度,如对于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也计入个人信用档案,没有尽到保证责任的,对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道德谴责。三是通过庭审直播加强普法教育。对于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直播庭审,通过电视、微博、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直播,让被告人、人民群众在案件直播中直观看到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升格惩罚后果。借此通过道德、媒体舆论等社会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谴责,使得其承受心理压力的同时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还可以借此震慑其他潜在犯罪人员,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执行层面予以规制,引入社会力量、强化数字监管。一是发挥数字赋能辅助办案作用。针对办案人员难以同时监管多名非羁押人员的现状,对于有手机的非羁押人员,大力推行“非羁押二维码”措施。具体而言,公检法机关对决定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均要求非羁押人员与办案人员在手机上下载安装“非羁码”App,非羁押人员需在App中认证注册并按照要求每日进行打卡或者接受传讯。而App后台能实时接收非羁押人员的位置、信息,后台会向非羁押人员发送违规预警、定时打卡信息,同时如遇到非羁押人员离开强制措施执行地,接近禁止接近的区域、被害人、证人时可以向办案机关及承办人报警,方便第一时间处置的同时还可以起到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这种数字监控只需下载一个App,方便、快捷,充分发挥了数字赋能辅助办案,24小时对非羁押人员进行有效监管,自动预警。二是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保释。针对经济能力较差,又无法提供保证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引入第三方非政府组织,并由办案机关向该机构支付工作经费。第三方机构则向办案机关提交保证书,担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保释期间守法并及时到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非羁押措施或在保释期间又违法犯罪的,办案机关有权收回支付的费用并要求赔偿。这一制度既满足了无力支付保证金,也不能提出保证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求,又引入第三方力量共同参与管控,推动社会共同治理。
确定遵守非羁押规定、保证诉讼处理从宽原则。如前所述,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时到案是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通过司法处遇升格让犯罪嫌疑人不敢跑,同时让遵守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能得到一定的从轻,从而在权衡利弊时,可以从“一升一减”中切实感受到不同选择的巨大差别化待遇。非羁押人员能够看到服从监管的好处,发自内心地悔罪配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违反规定及逃跑行为的发生。应从立法上规定非羁押人员能够保证诉讼予以从宽处理,而且不仅体现在程序从简,也应体现在实体处理结果从宽上。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适用非羁押措施前让其签署保证诉讼具结书。在具结书中明确写明遵守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规定,能够保证诉讼的予以从宽处罚,反之从重或加重处罚。尤其是对于基层院办理的大量轻刑简单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初期,此类案件的证据大多已经基本固定,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具备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承办检察官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前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协商,与犯罪嫌疑人明确说明保证诉讼与否在刑期上的差别并记载于保证诉讼具结书中,让犯罪嫌疑人对违反非羁押措施后果有直观的预期。同时,具结书中也可写明,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期间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的,能够适用缓刑,甚至不起诉,让非羁押人员从心底里不愿意违规、逃跑,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补救以获得刑罚上的减免,由此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12_5723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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