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水生植物纳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对象
综合考量法益保护与实践需求,积极追诉犯罪
将水生植物纳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对象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在洪泽湖省管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于2020年10月10日起全部停止捕捞作业。2021年1月下旬,李某、邱某明知洪泽湖全面禁捕,仍雇人驾驶机吸螺蚬船多次到洪泽湖水域捕捞芡实3200余公斤、螺蛳50公斤。经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案涉机吸螺蚬设备是一种毁灭性捕捞渔具,无选择地捕捞底栖生物导致水生植被资源和鱼类资源严重受损,严重破坏鱼类产卵场、索饵场,改变区域生态环境,降低水体自我净化和修复能力,威胁湖泊生态系统健康稳定。2021年2月4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部门将李某、邱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6月21日,公安机关以李某、邱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7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认定李某、邱某非法捕捞芡实、螺蛳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争议焦点与释法
审查起诉阶段,对该案处理意见存在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芡实能否被评价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水产品;什么样的水生植物能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对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行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明确追诉标准和量刑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芡实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植物,其果实应当属于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为前提,而水产资源受我国渔业法调整,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2007年,农业部《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也将芡实纳入其中。据此,芡实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植物,其果实芡实应当属于水产品。
具有经济或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都可以成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比如,湿地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是被该法所禁止实施的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在湿地内的水生植物均受该法保护,一旦被非法捕捞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水产品的外延为产品,内涵为海洋、淡水渔业生产的水产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总称。评价一种生物资源是不是水产品得看它是否具有“产品”属性,即经济价值或者生态价值,而不以是否被列入国家保护名录为前提条件。芡实是重要的经济水生植物的果实,具有较高经济价值,自然可以作为水产品。
根据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行为严重破坏水环境资源的程度,确立追诉和量刑的标准。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的行为样态极为复杂,不同的行为样态对水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并不一样。比如,尽管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的量很大,但该植物对特定水域的水环境平衡和保护来讲是过剩的,那么就不适宜用刑罚手段对非法捕捞行为予以惩罚;有时尽管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的量不大,但行为人在禁捕期、禁捕区域或用禁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对水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必须予以刑罚处罚。因此,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一典型的法定犯,从实定法层面考量,必须以国家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紧紧围绕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行为能够严重破坏水环境资源的情形来明确追诉和量刑的标准。
案件办理过程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检察院受理李某、邱某非法捕捞芡实、螺蛳一案后调查发现,多地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生植物案件时,因水产品概念范围不明和定罪量刑标准缺乏而陷入两难境地。盱眙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办理,从以下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紧扣行为社会危害性,引导侦查取证。实践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系根据被捕捞水生动物的数量、价值等进行认定,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能否构罪暂无司法案例可循。结合该案实际,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就机吸螺蚬船捕捞芡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开展调查取证,重点调查芡实本身的生态价值和此种捕捞工具作业对水域环境的影响。
二是围绕核心专业问题,组织专家论证。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水产品是否包含水生植物果实这一核心问题,盱眙县检察院邀请水环境专家、渔政执法人员、环洪泽湖基层院检察官、公安侦查员等召开非法捕捞水生植物刑事案件研讨会。经深入讨论,形成“将纳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具有现实必要性”的一致意见。
三是综合考量法益保护与实践需求,积极追诉犯罪。芡实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经济水生植物,具有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生态价值,其果实具有食用、药用的重要经济价值。从法益衡量看,水生植物与水生动物在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上具有同等性,应予一体保护;从司法实践看,洪泽湖禁捕政策实施后,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现象显著减少,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现象却明显增加,给水生植物栖息繁育和水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综上,盱眙县检察院对李某、邱某捕捞芡实行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申请由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研究员出庭,就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增强庭审指控效果,最终该案获法院判决支持。
启示意义
该案办理的意义在于:我国刑法设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来,司法机关对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行为鲜有适用,原因主要是,从刑法条文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状描述的语义上理解,立法者设立该罪的目的似乎更多倾向于保护渔业等水生动物资源;相关司法解释亦对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的构罪情节作了清晰描述,对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的构罪情节则无明晰具体界定。禁捕政策大力实施后,近年来,虽然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现象显著减少,而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现象却明显增加,给水生动物栖息繁育和水域生态环境都带来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迫切要求对“水生植物能否纳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作出回答。该案开启了司法机关以刑罚手段打击非法捕捞水生植物行为的做法,必将促进司法机关更好地落实“以最严格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推动水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工作的进步和完善。
(作者为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13_5724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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