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上的安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自己生产的粉利中添加硼砂
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通讯员农政朝 吴霭悦)为了让自己生产的粉利口感更好,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黄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日前,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粉利是广西的一种传统小吃,以大米为主料。2021年10月至12月,黄某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一小作坊中生产粉利。为了使粉利的口感更佳、销量更好,黄某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文规定不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通过批发或零售对外销售。2021年11月,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黄某处购买的粉利进行监督抽检,结果显示硼酸含量为739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2月,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生产者黄某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检,所得的结果也是不合格,遂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该县检察院。
藤县检察院检察官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黄某不仅无证经营食品,还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今年5月,藤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承担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日前,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从实施了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黄某在最后陈述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8/t20220812_5722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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