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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太子河区: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发布时间:2022-08-0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张宇虹 刘键 通讯员卢金友)因为非法狩猎黄鼠狼,被告人吴某、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赔偿。近日,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诉意见和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吴某、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一年,各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并向社会赔礼道歉。

  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吴某、徐某在无狩猎证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灯塔市张台子镇、太子河区202国道东干河水田等地铺设捕鼠夹,猎捕黄鼠狼400余只。徐某哥哥徐某某(被盘锦大洼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将这些黄鼠狼的毛皮销售后,获利2.3万余元。

  黄鼠狼学名黄鼬,2000年8月1日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黄鼠狼每只基准价值为800元。

  案件移送太子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审查认为,吴某、徐某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原标题:黄鼠狼也是“三有”保护动物 辽宁辽阳太子河: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8/t20220804_569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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