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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非法集资诈骗586万元,尤溪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精准追诉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加强预审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工作,把握侦查走向,承办检察官梳理分析各项证据,成功追诉一起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586万余元。经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某芳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林某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以高利息 设置陷阱

  林某芳一直在福建省安溪县做煤矿生意赚了些钱,2006年至2009年,矿山投资非常热门,林某芳便转向投资铅锌矿、硫铁矿,结果亏了200多万元,欠下了巨额债务。

  

  2015年,林某芳回到尤溪工作。因为债务庞大,妻子林某香又没有工作,仅靠林某芳一人的工资根本无法偿还欠款。为了维持债务平衡,林某芳以回收易拉罐、投资煤矿、做生意、银行过桥、投标等需要资金为由,以月利息1.5分至5分为诱饵,采取与人闲聊的方式宣传、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方法,向陈某等9人借款共计899万元。林某芳将所借款项部分用于偿还旧债及支付利息,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牛蛙养殖等。林某香在借条上签字,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支付借款利息。至案发,林某芳已归还本金13万元,支付利息299.825万元。

  

  2020年4月7日,林某芳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


  自行补查 精准追诉

  2021年1月29日,该案移送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多次出现林某芳的妻子林某香的名字,但林某香称其虽有帮助丈夫借钱,却不知道借钱的用途及资金的去向,自己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林某芳也为林某香的行为百般遮掩,拒不供述林某香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仅移送起诉林某芳一人。

  

  由于林某香拒不供认,尤溪县检察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后,从一张以投资煤矿为由的借条作为突破口,询问了林某香,要求其提供做煤矿生意的相关合同和转账凭证。因无法提供有关凭证,林某香不得不供认其明知林某芳以投资做生意名义向他人借款,却将所借款项用于还旧债、支付利息和个人消费的事实,仍帮助丈夫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支付借款利息,承认了其参与丈夫林某芳集资诈骗的全过程。承办检察官通过制作手机检查笔录,提取林某香所有参与集资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和收到利息的转账记录,并进行统计核对,查证了相关证人及被害人,提审了林某芳,形成了证据锁链。

  

  据此,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林某香进行追诉。2021年5月2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林某香到案,并于同月2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芳、林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允诺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集资款586.1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某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罪,并提出了精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尤溪检察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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