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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母亲河生物多样性 这些鱼捕不得

发布时间:2022-06-29 来源: 七一网 作者:佚名

  

  

  6月28日上午,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举行的“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系列宣传活动在南岸区广阳岛举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市五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祖新,市生态环境局二级巡视员古宪贵,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姚维志等出席活动。

  

  长江鲟,又称达氏鲟,是我国长江上游特有鱼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国宝”,是和恐龙同期存在的古老物种,更是研究鱼类和脊椎动物进化的活化石。受过度捕捞、非法捕捞以及环境污染、宏观生态格局改变等因素影响,长江鲟野生种群已基本绝迹,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2018年5月15日,农业农村部出台《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2018—2035)》,严令禁捕的同时,明确提出开展长江鲟资源恢复和自然种群重建行动要求。为了提升公众对保护长江鲟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对长江鲟种群及长江上游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市五中法院与市农业农村委决定联合开展此次“保护长江鲟、共护母亲河”宣传活动。

  

  当天的第一项活动为市五中法院辖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现场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包括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案件类型,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长江鲟、国家二级保护胭脂鱼、岩原鲤等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一级保护高鼻羚羊、非洲狮、国家二级保护小灵猫等陆生野生动物,还涉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这批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适用规则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总结,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第二项活动为增殖放流。在特邀渔业专家姚维志教授和江津区林业局水产工程师蒋华敏的见证和监督下,与会领导嘉宾和在渝全国人大代表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40余人分十批,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阳岛)放流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三种鱼苗5000余尾,价值合计10余万元。这批鱼苗系市五中法院从农业农村部公告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购买,均为适合在长江重庆段水域生长繁殖的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鱼种,对恢复长江上游鱼类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地点及鱼类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本次放流方案依法报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购买鱼苗的资金则来源于市五中法院近期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捕捞、食用长江鲟重大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金。

  

  第三项活动为长江重庆段非法捕捞禁用渔具集中销毁仪式。市农业农村委综合执法总队现场通报了近期各地依法收缴禁用渔具等情况,随后对已收缴的可视竿、矶竿、手竿、钓具、地笼网等1800余副禁用渔具进行现场集中销毁。多家餐饮企业代表还在现场联合发出倡议,倡议全市涉鱼餐饮企业严格遵守长江“禁渔令”,不收购、加工、销售来自长江禁捕水域的各种野生鱼,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据市五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卢祖新介绍,本次增殖放流活动,既是一次对被告人自愿交纳的案件生态修复金用于实际生态修复的有益尝试,也是一次保护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的法治宣传。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起到引导、警示作用。本次渔具销毁活动展现了执法机关为确保“长江十年禁渔”制度落实落地见效而打击非法捕鱼行为的坚定决心。餐饮企业的倡议发声,也表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关注长江禁渔令和长江野生鱼保护。市五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将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搭建协作共治的司法平台,与各级行政机关、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群策群力,共同维护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为共抓长江大保护和长江十年禁渔决策实施保驾护航,共同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建设“山水之城美丽之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0585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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