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深化数字检察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深化数字检察建设 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
杭州5月27日电(记者范跃红)今天,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于即日起施行。
《决定》共17条,其中11条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决定》着眼于浙江数字化改革和数字检察工作探索实践取得的实效,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数字检察建设。深入实践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化送达、数字化归档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广泛运用大数据凝聚监督合力,挖掘类案监督线索,推进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嵌入法律监督。
《决定》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精准监督的能力,优化法律监督方式方法,创新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办案模式,完善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法律监督年度报告与专题报告等制度。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年度情况及抗诉意见、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清单应当书面报备同级人大常委会,重要监督意见及落实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备。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除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或情况紧急需要及时处理之外,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落实并回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回复的,检察机关应当通报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
《决定》还要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如要求公安机关积极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要求审判机关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落实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建立与检察机关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决定》指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
《决定》最后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应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和检察建议联办制度。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5/t20220528_558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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