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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以案促改针对性有效性

发布时间:2022-04-23 来源: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近期,江西省宜春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对基层单位以案促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调研发现,当前基层单位以案促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责任不明。有的案件承办部门把以案促改责任全部归于案发单位,纪检监察建议书一发了之、虎头蛇尾,而有的案发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不清,整改工作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现象。二是工作滞后。有的案件承办部门把全部精力放在尽快突破案件和查清事实上,未能做到审查调查与以案促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往往在案件查办后期才集中精力部署以案促改工作,个别单位甚至在结案后又“重起炉灶”研究以案促改,错失了涉案人员最愿意剖析案发根源的时机,梳理问题难以全面精准。三是力量分散。有的案件承办部门与日常监督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有的派驻机构对案情知晓不多,各类监督统筹推动以案促改的合力没有形成。有的以案促改工作缺乏延续性,专案组多为临时机构,案件结束后专案组也随之解散,相关办案人员又参与到其他案件中,难有时间和精力对以案促改工作跟踪问效。

  针对存在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厘清责任,解决“谁来改”的问题。案发单位对以案促改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其中,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研究分析案发原因、监督短板、治理体系中的风险漏洞,梳理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建议;日常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推动案发单位履行好以案促改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二是把握时效,解决“何时改”的问题。案件承办部门从立案之初就应统筹考虑以案促改,将其贯穿于整个案件全过程,在查清问题和事实的同时,研究分析问题症结在哪里,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什么。日常监督部门应同步收集案发单位信访线索、以往查办案件情况,以及涉案人员忏悔反思、岗位廉政风险和监管漏洞分析等材料,思考谋划以案促改工作。三是健全制度,解决“怎么改”的问题。建立完善问题移交机制、集体会商机制、跟踪问效机制,打破案件承办部门与日常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推动把问题找准,把整改主体责任压实,确保以案促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宜言)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gplz/202204/t20220421_1001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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