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做实“三个善于”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三个善于”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领悟和践行,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提供了重要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三个善于”体现了高质效办案的基础、进阶、高阶要求,彼此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机统一于司法办案中。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好司法案件的基础要求。首先,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随着经济、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经济主体、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多元,不少案件事实纷繁复杂,这就更需要谨慎精细、察微析疑,全面分析案件中涉及的所有客观事实,努力找到客观事实的联结点,精准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真相,为确保案件公正办理打牢基础。其次,要准确认定案件证据,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客观事实中可能存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混杂、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交织等情况,办好案件必须从客观事实中准确分析认定法律事实,这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提高办案亲历性,运用好证据规则,准确采用真实、合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对关联性客观事实进行全面审查,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把握蕴藏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再次,要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法律法规是高度抽象化的,而现实生活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是纷繁复杂的,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往往考验办案人员的价值观、同理心和责任感,办案人员需要摒弃个人好恶,提高工作站位,落实司法政策,认识到每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人生,必须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办好司法案件的进阶要求。梳理法律条文、分析法律事实、把握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好每个案件的前提,但仅仅做到这些还不够,要想真正把案件办好办精,还需要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坚决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一是要有大局观,从维护稳定的高度开展办案。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检察办案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必须把讲政治、护稳定落实到监督办案全过程各方面,而不能仅仅只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忽视案件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二是依法行使权力,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但司法规律表明,过度使用刑罚与犯罪有效治理并不具有一致性,相反,刑罚保持一定的谦抑性,更有利于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因此,对于违法犯罪不能一味批捕、起诉,而是要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依法适用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制度,同时加强法治教育,促使当事人真心悔改,回归社会。当前,重罪案件占比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上升,更应该把轻罪案件办理放在重要位置,依法审慎适用刑罚措施,最大限度缓和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权,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办案最基本的价值观念,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使命。检察官法第5条第2款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人员在办案和监督工作中,必须时刻牢记保障人权的重要责任,坚决纠正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行为,坚决纠正冤错案、执法司法违法违规等问题。四是维护程序正义,促进司法文明程度不断提升。“法与时转则治”。司法制度的优化,是一个从过于追求实体正义向更加注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转化的过程。当前,在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程序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各类诉讼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对诉讼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司法办案活动凡是违反诉讼法规定的,凡是侵犯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都将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司法案件的高阶要求。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法律关系把握基本准确,事实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作出的司法裁决遵从了法律规定,但结果与群众的基本认知存在较大出入,引起网络舆情,究其原因是没有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统筹国法、天理、人情,使司法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朴素情感。一是司法办案要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但由于办案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工作,办案人员不仅要熟悉法律法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工作经验等,能够全面把握各项司法政策,这样办理的案件才能经得起法律的评查和检验。二是司法办案要符合基本价值观念、常识常理。办案不仅要严格依法,还要遵从公序良俗、平等自愿等基本观念和原则。反之,如果办案不考虑价值观念、常识常理等因素,只是机械适用法律,有可能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产生不当裁决。三是司法办案要符合大众之情、人之常情,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比如“昆山反杀案”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考虑了大众之情、人之常情,即对于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应从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出发,分析作为一个普通群众面临此种侵害时的合理反应,从而对被害人行使正当防卫权保持一种宽松的态度,而不能通过“上帝视角”提出过高的防卫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安全感。
综上,“三个善于”是一个科学体系,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揭示了司法办案的客观规律和本质要求,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落实好“三个善于”对于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意义重大,检察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领会,精准把握具体要求,将“三个善于”全面准确落实到司法办案和监督工作中,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办案质效的普遍提升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11_668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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