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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监督实现“罚当其错” 如皋市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推动行刑共治

发布时间:2024-08-2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针对王某在本案中的3起违法行为,已分别予以行政处罚,7.05万元罚款已全部收缴到位!”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来自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这起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推动应罚尽罚、罚当其错的生态资源领域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2023年11月24日至29日期间,船老大王某带着顾某等4名船工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网具在禁渔区捕捞,被海警局执法人员抓获,查获渔获物226.8千克。根据南通市域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被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还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渔业资源损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结案后,案件材料被移送至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性,应当启动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程序,避免“不刑”又“不罚”。

  此时,侦查卷宗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船老大王某在笔录中称“船上有1名船长、4名普通船员,船副和轮机长这次没有跟出来”,船工顾某则称“船上有1名船长、1名船副、1名轮机长和2名小工”。二人供述不一,究竟谁在说谎?船员配置是否有硬性规定?船副和轮机长是不是应当上船?带着疑问,检察官检索了相关规定后发现,根据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最低配员标准,案涉渔船类型应配二级船长、助理船副、三级轮机长各1名。假设王某供述属实,那么极有可能还存在未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的违法情形,但卷宗中只有王某的二级船长证书,并无其他船员的信息。

  为此,检察官走访了海门区农业农村局。经过调查核实,顾某等4名船工确为普通船员,船老大显然又违法了。在走访过程中,检察官又有了新的发现。根据船港通综合管理协同应用平台显示,王某在出港报告中申报的职务船员是符合配员标准的,但实际登船人员却与报告不一。王某作为船长,通过虚假申报来逃避执法监管,又一起违法事实被确认。

  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向检察官介绍,部分船老大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减少配员,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行政法规,而且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严重时还可能引发船舶碰撞、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

  至此,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未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进出港虚报船员信息3起违法事实得以查实。检察机关认为,这3个违法行为虽然彼此间存在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2024年5月7日,该院向海门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6月20日,海门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相关处罚决定:针对王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给予没收渔网、没收违法所得1971.2元和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进出港虚报船员信息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5.85万元。处罚决定作出后第二天,王某主动将所有罚款缴纳到位。

  如皋市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积极与法院、公安、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会签文件,构建侦、诉、审、行全流程衔接机制,推动行刑共治。自2023年7月反向衔接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已针对90余件不起诉案件向多家行政机关发出监督意见,121人受到行政处罚,有效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追责闭环。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8/t20240822_16530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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