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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非见证 签字需谨慎 兴化市检察院实质性化解企业欠款纠纷

发布时间:2024-08-2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老郭是公司的老员工了,欠的钱我们一定会按期还上。”8月8日,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促成一起涉企民事申请监督案件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和解协议,企业负责人李某释然地说道。

  2017年5月,李某、王某购买徐某公司股份,由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员工老郭自公司成立起就一直跟着徐某打工,其间,以自己的名义替公司借了不少款。知道公司换了负责人后,老郭向公司提出核对相关账单。2017年6月,该公司和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老郭出具了50万元的欠条,约定自2020年6月起,每年偿还5万元,李某、王某在担保人一栏签下了各自的名字。此后,公司陆续偿还8.9万元。2023年3月,老郭离开公司,尚有41万元欠款未结算。

  担心之前替公司借的钱“打水漂”,于是老郭拿着2017年的欠条等证据到法院起诉徐某和公司还款41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李某、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8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老郭的诉讼请求。李某、王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2024年4月20日,法院审查认为再审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二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很快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李某、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与公司及徐某共同被列为被执行人。

  “我们明明只是见证,怎么就成了担保?”李某、王某认为当初在欠条上签字,只是见证的意思,法院不应判决他们承担保证责任,2024年5月15日,二人来到兴化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到法院调阅相关卷宗,又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发现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民事判决并无不当,李某、王某申请民事监督的理由不成立。

  但简单回复可能会令当事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问题解决,于是承办检察官决定“向前多走一步”。

  “担保和见证有本质的区别。既然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检察官再次联系李某、王某,耐心听取诉求,并详细解释在欠条担保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保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追偿,通过释法说理帮助两人解开心结。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我们被限制高消费,还有可能被司法拘留,公司正常经营也受到一定影响。”在检察官的劝说下,李某、王某道出了心中的担忧,“希望可以和解,如果老郭愿意,还可以回公司上班。”

  做通被告方思想工作后,承办检察官随即征求原告老郭的意见,“从公司成立起我就一直在这里上班,我也不想强制执行。”谈及对公司的感情,老郭也表达了和解的意愿。

  经过反复沟通,原被告双方终于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8月8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

  协议签订后,老郭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兴化市检察院也向法院递交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建议终结执行程序,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至此,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老郭重回公司上班,企业也卸下了“老赖”的包袱。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8/t20240822_1653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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