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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纪法】如何根据《条例》对用餐管理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25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失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严的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切实履职,共同遏制餐饮浪费。实践中我们要把握好处分原则和要求,准确区分责任,确保精准认定。

  充分认识新增该条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堤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深入人心。但不容忽视的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在公务活动用餐或者食堂采购、做餐、配餐等环节管理粗放,对就餐人员浪费行为不抓不管,餐饮浪费问题严重,不仅造成物质资源的浪费,还会损害党的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等方面,负有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重要职责。《条例》衔接有关制度,通过严格的处分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及管理人员认真履职,共同遏制公务活动、单位食堂用餐中的浪费行为。

  准确认定违纪行为。一是注意适用范围,该条明确是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范围特定。公务活动用餐包括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中的用餐,用餐一般遵循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单位食堂用餐是指包括机关食堂、国有企事业食堂在内的各类单位设立的食堂用餐,一般具有集中供餐、一定用餐量、供餐服务人员规模和场地固定等特点。需要注意的是,商务、外事活动或其他普通餐饮场所的用餐管理不适用本条,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规定。二是注意评估履职情况,对照职责范围,分析相关人员在用餐管理中是否履行了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方式是否正确,同时还要准确查明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行为与餐饮浪费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宣传教育”一般包括以下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措施:在用餐相关区域设置标识、张贴海报、播放视频等;在单位或者相关活动中发布有关宣传内容;开展必要宣传活动,向干部职工普及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和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内容。“监督管理”一般是在采购、加工以及供餐等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浪费行为发生、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等,涵盖餐前需求管理、用餐数量方式监管、餐后评估通报等环节。三是注意责任主体。处分对象针对的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负有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而不是普通就餐人员或者供餐服务工作人员。《条例》明确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视情节予以处分。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中行使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在认定时要准确进行责任划分。如,某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三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孙某,在负责单位食堂管理工作期间,一方面不注重反浪费宣传教育,未安排在相关区域等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语标识;另一方面对食材采购环节监管不力,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李某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长期采购品质较差、不能满足配餐需求的食材,造成严重餐饮浪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后孙某因管理失职导致餐饮浪费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李某被解除聘用合同。四是注意后果上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要全面了解用餐浪费的情况,包括浪费的程度及后果、发生浪费的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对严重不良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则要考虑餐饮浪费的数量、次数以及群众反映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进行判断。如果没有造成后果或者情节轻微,可以采用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等方式进行处理。

  注意与其他反对浪费处分规定的区别。一是要注意与《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相区别。该条针对党员在日常生活中铺张浪费行为,适用对象系全体党员。第一百三十三条则侧重于对餐饮浪费的监管,适用对象系负有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二是要注意与《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相区别。该条主要是针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不正之风,接待内容不仅包含餐饮,也包含住宿、出行、接送等方面,因此涉及面更广泛,且该条处分对象是双向的,即接待的提供者和接受者都要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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