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日报:捡食野生动物也是违法的!
发布时间:2024-08-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8月6日《内蒙古日报》第5版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之前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捡食野生动物也是违法的。感谢检察官给了我一次改错的机会……”近日,在兴安盟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完首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后,案件当事人高某连声道谢。
2023年12月3日中午,高某与妻子在驾车途中,撞到一只黄羊,高某未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拨打电话寻求帮助,也未对其进行救助,而是将黄羊拉回家,待黄羊死后准备食用。当地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案件移送至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有关部门鉴定涉案黄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该院刑事检察部门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高某是在开车途中过失撞伤黄羊致其死亡,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且案发后主动认罪认罚、上缴生态修复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故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检察部门认为,高某虽未受到刑事处罚,但应接受行政处罚,故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人员经调查了解,发现本案发生有着特殊的背景。2023年入冬后,受极寒天气影响,大批黄羊从蒙古国跨境迁徙至阿尔山市,甚至有不少黄羊来到城市道路,引发多起道路机动车撞伤或撞死黄羊事故,高某也是在此期间撞死黄羊的。“这与蓄谋已久猎捕野生动物有本质区别,且高某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交付生态修复基金,对其违法行为做出补救。”承办检察官说。对此,不久前该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建议对高某不予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8/t20240807_65992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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