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之所向 为民护航
【湖南法治报】心之所向 为民护航,听听怀化行政检察的履职故事
退役军人退休后的生活困难补助由谁发放?
因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如何撤销?
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出行安全等民生领域都是行政检察的发力点。今年以来,怀化市检察机关以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心之所向,为民护航的办案实践,让行政检察由法律监督“专业圈”走向群众“生活圈”。近日,湖南法治报记者走进怀化市检察机关,倾听基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办案故事。
老郑的生活困难补助解决了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老百姓权益的保护,我终于拿到了补发的生活困难补助。”日前,退役军人老郑在中方县检察院公开宣告会上激动地说。
老郑是一名退役军人,于1988年10月转业到怀化市某公司工作。2017年11月,该公司为老郑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注明他是军转干部,相关部门审核审批也未审查出这一信息,导致老郑未能享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2019年,老郑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偶然得知自己可以领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便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2021年12月9日,相关部门认定老郑符合办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确定从2022年1月开始计发。
“但我2017年就办理了退休手续,应该要补发2017至2021年未发的补贴。”2023年6月5日,老郑又向相关部门信访反映,要求补发2017年11月至2021年底期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同年6月25日,相关部门作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认定老郑该期间困难补助未发放属实,要求怀化市某公司进行补发。该公司认为补发资金应由财政解决,故一直未予支付。
中方县检察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现相关部门作出由怀化市某公司补发老郑的生活困难补助的处理意见,未正确理解政策法规的内涵及适用的条件,导致老郑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在就政策法规的理解、适用及资金保障等问题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之后,2024年5月9日,中方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对老郑生活困难补助的错误处理意见。
2024年7月29日,中方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宣告会,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等人员的参与下,宣告了该案的办理结果,老郑2017年至2021年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3.6万余元全部补发到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纠正错了26年的“鸳鸯谱”
1998年,胡某和其丈夫结婚时,因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便与家人商量“借”用胡某失踪的亲姐姐的身份与丈夫登记结婚。
婚后的一年,胡某夫妇便找到当时办理结婚登记的会同县某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将结婚证上的名字进行更正,但由于失踪亲姐姐户口已被销户,导致冒名婚姻登记一事一直无法得以更正。
冒名婚姻登记的问题不仅是夫妻两人的“心病”,也影响了孩子的就学问题。在此期间,他们找过民政局纠正这份错误的婚姻登记,但因胡某夫妇冒名办理的婚姻登记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民政部门没有主动撤销因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的权力,事情再次陷入僵局。
2023年11月,他们向会同县检察院申请了行政检察监督,来帮助解决这个困扰了他们20多年的难题。
在厘清了案件事实后,会同县检察院邀请民政部门、法院、乡政府及案件当事人召开座谈会,会上各方达成共识,认为胡某为达到结婚目的使用虚假证件办理登记,主观上存在过错,但该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其他问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民政部门依法撤销该婚姻登记。
同时,针对胡某夫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领结婚证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将胡某夫妇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至此,这份错了26年的“鸳鸯谱”引发的行政争议得到了有效化解,胡某夫妇也拿到了属于他们自己的结婚证。
借母溪乡赵家山村公路通了
“我愿意撤诉!感谢检察机关搬开了压在我心头的巨石,让我们老百姓切实感到了公平正义。”沅陵县借母溪乡赵家山村村民曹某某拿着撤诉申请书,向沅陵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们说道。
借母溪乡赵家山村地处偏远深山,村民下山至集镇需步行约3小时才能到达公路转乘车辆。2019年6月,赵家山村及邻村张家山村的村民为改善出行条件,决定自筹资金、免费提供林地,由正在做其他工程的曹某某牵头施工修建出村的简易公路,曹某某与村民认为这是为老百姓办好事的公益事业,所以只向村委会报告,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赵家山村谢家塘组至张家村唐家山组通组简易公路,占用商品林地37.995亩。
2020年国家即时图斑发现该处林地改变,曹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3年3月,沅陵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沅陵县林业局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依据行政处罚管辖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曹某某从轻处罚,处以“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25.33万元”。曹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是村民共同商议和自愿出资出地的情况下,自己仅仅做为主要牵头负责人,不应当承担违法处罚责任,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加强诉源治理、化解矛盾纠纷,2024年4月,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邀请沅陵县检察院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走访调查、现场座谈之后,该院与县林业部门、乡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进行案件处理会商讨论,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2024年6月21日,曹某某意识到没有办理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母溪乡人民政府解决了赵家山村和曹某某修建通组公路的实际困难,曹某某主动申请撤诉,这一行政争议得以有效解决。
(李翔 许婷 张灵露)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rdjj/mtlx/202407/1818835578389528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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