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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赋能推进民事检察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数字技术的升级与应用有助于重塑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全面保障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促进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数字化赋能推进民事检察现代化

  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为民事检察监督变革提供了新的契机。民事检察监督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一环,所蕴含的监督价值理念与数字思维深度契合。

  纵深推进民事检察工作数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措施共同推行。

  树立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类案监督理念,将数字思维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始终,培养从个案中发现类案的线索挖掘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此,检察机关要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让数据这种新型生产要素,以数字化的形式高速融入检察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总抓手,深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为民事检察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契机。民事检察监督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一环,所蕴含的监督价值理念与数字思维深度契合。数字技术的升级与应用有助于重塑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全面保障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促进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数字思维契合监督价值理念。数字检察的内涵丰富多元,既伴随着技术、赋能、内容范式的转型升级,同时也在推动现代化法治进程中塑造、证成、实现数字正义。数字技术并非改变正义的本质,而是重塑正义的样貌与形态。人民权益保障与公平公正理念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始终是正义的核心价值内涵,只不过数字正义以大数据、信息技术的新形式来提升质效。大数据技术可以更为全面与系统地量化、评估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等案件的质效,通过穿透个案,可以探索、发掘深层次的监督线索。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收集、查证、处理一直以来困扰着民事检察官。在海量的民事裁判文书中,检察机关可将“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同一原告(排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密集起诉)”“证据单一(有且仅有借条)”“自认”“民事调解”“缺席判决”“结案时间短”“公告送达”等作为关键词展开全面搜索。利用数据赋能智能筛查监督信息,案件的难点堵点将随之迎刃化解,并可能催生新的监督点位,从而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数字技术塑造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推动数字技术与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的深度融合成为近些年各级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数字思维的渗透、数字正义的守护,在宏观抽象层面锚定民事检察监督发展变革的方向,将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技术应用至检察工作中,有利于在微观层面重塑民事检察监督机制。大数据时代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正逐渐实现质的嬗变。数据应用平台的建设、信息共享机制的应用、数据监督模型的推广已经与检察机关日常工作密不可分。案件事实的数据来源包罗万象,如司法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信息、借贷交易记录。这些数据信息甚至还包括视听资料、图形表格。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智能挖掘、统计、整理碎片化的案件信息,系统梳理类案要素,构建精密的监督模型,识别与提炼类案监督点,管理与应用类案监督线索,实现传统式监督与数字化监督、个案精准监督与类案监督、监督数量与监督质效的有机统一。

  多举措构建数字检察工作模式。纵深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数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措施共同推行。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是推动数字法治进程的根本之策,是实现数字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是业务主导,提升业务素质,实现人机结合。数字技术拥有人类在法律文献检索、案件数据收集、线索深度挖掘等方面不具有的优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不应过度依赖数字技术,也需要努力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与专业能力,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民法的渊源决定了检察官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须与特定时空下普通民众认可的民事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及其确立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相协调。与此同时,民事检察官也需尽职行使调查核实权,仔细甄别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妥当处理线上数据筛选与线下调查核实之间的关系。只有在业务主导理念下,利用技术驱动的引擎搭建数字监督模型,民事检察官才能真正实现人机结合,创新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方式与拓展数据应用场景。

  二是数据整合,促进信息共享,打破数据孤岛。数据的初步收集、系统筛查、最终整合是利用数字化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前提与基础。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聚焦于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需要调取同法院审判与执行相关联的数据。当涉及虚假诉讼刑民交叉类案件时,民事检察部门需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实行多方互动,查清犯罪事实,纠正民事裁判。在横向层面加快构建本地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打通各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凝聚司法合力。鉴于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履职,同时也需要在纵向层面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拓展民事智慧检察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变“信息孤岛”为“融合共享”,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的独特优势与应用价值。在促进大数据信息协同共享时,也应处理好数据共享与数据安全的关系,守牢数据安全底线。

  三是技术支撑,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坚持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引领驱动”,将锻造新时代数字检察人才作为推动民事数字检察事业稳步发展的核心要素。结合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与数字检察的技术特性,可将政治素养高、数字业务精、创新能力强作为人才培养的三项主要标准。其一,坚定政治立场。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应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自身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其二,精通数字技术。树立以数字化为引领的类案监督理念,将数字思维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始终,培养从个案中发现类案的线索挖掘意识。尝试在案件办理中构建数据监督模型,不断训练数字建模的基本思维,打破数字技术这一道难以逾越的“业务屏障”或“知识藩篱”。其三,培养创新能力。检察机关可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开展合作,推动检学研一体化,逐步培养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是重在应用,统筹高效推进,合理精细布局。目前,数字检察仍处于探索阶段,新型数字技术的引入可谓一项创新试点工作,同时亦是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崭露头角的良好契机。省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数字办公室可发挥牵头与引领作用,结合当地数字技术发展现状,自主建立、研发与该技术相契合的实用性数字检察平台与类案监督模型,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地市检察机关开展同步指导,避免盲目建设。市级检察院作为连接省级检察院与基层检察院的枢纽,需不断完善技术升级工作。基层检察院可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典型问题,通过梳理个案,尝试利用数字技术不断验证与研发新的监督模型,为市级检察院研发模型与技术升级提供实践基础与应用场景。省市县三级院的工作布局与协调推进,有助于打造民事检察“个案梳理—数字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监督体系。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6/t20240617_657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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