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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公司老总组织员工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以前我只知道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明白了买公民个人信息也会被判刑,以后还是要依法合规做生意。”近日,因组织员工购买7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刑的刘某对公司员工说起涉案的教训。

  刘某是湖南省长沙市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总经理。经浙江省云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朱某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信息公司罚金500万元。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其他涉案的11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老总的“任务”

  2020年11月,信息公司中标了一项市场调研型项目,项目的主要工作就是通过账号密码登录某App,通过浏览获取指定酒店的价格、房型、是否提供早餐等信息。

  随后,该公司成立项目组,刘某作为总经理直接负责整个项目。

  项目初期,由于甲方公司的需求量不大,信息公司就让采集员自己注册账号进入某App进行人工采集并录入甲方公司的相关系统。但随着甲方公司的需求量逐渐变大,员工注册的单个账号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与此同时,某App也发现了信息被采集的情况,启动了风控措施,导致员工此前注册的许多账号无法登录继续采集相关信息。

  2021年5月,信息公司决定通过向卡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密码完成采集任务。信息公司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均来自卡商朱某等人。

  2022年1月,云和县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了朱某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随后对朱某等卡商立案侦查,顺藤摸瓜于同年7月掌握了刘某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中涉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70余万条,涉案金额达1800万余元。同年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报送至云和县检察院审查逮捕。

  补充侦查顺藤摸瓜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反复审查30余份言词证据,详细梳理多份笔录中提及的非在案人员,并结合该案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批流程、合同协议内容等材料及电子数据等,最终发现刘某等4名人员在作案期间频繁出现,但未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员当中。

  为进一步确定刘某等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检察官从案件证据中深挖相关犯罪线索,随后从电脑报告中发现了刘某等人的社保缴纳记录、入职个人信息登记记录等。掌握初步的证据后,检察官从刘某等人的日常工作、工资情况、在该案中的作用等方面讯问在案犯罪嫌疑人,固定相关证据,最终锁定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刘某是信息公司的总经理,在该案中起决策指挥作用。随后,云和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等人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随即对刘某等人立案侦查。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公安机关陆续以刘某等25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包括检察机关追诉的一名漏犯。

  单位是否涉嫌犯罪

  单位是否涉嫌犯罪?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之间对此也存在分歧,刘某作为信息公司总经理,他同意购买卡商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是认定本案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关键。

  为明确案件定性,承办检察官补强了多个该公司董事的证言,关联在案审批流程、资金流水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刘某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并拥有公司的人事任免权、财务审批权,相关决议未曾遭到董事会反对,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有决策权,且该案的收益均为公司所有。刘某的行为是为公司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相关决议也代表单位意志。

  通过补强证据并厘清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云和县检察院最终追加认定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对电子证据、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详细计算后,该院最终认定该公司获利570余万元。

  该院结合在案人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层级、参与时间、获利的正常与否等将在案人员进行了分层处理:对负责项目决定审批、项目整体管理等核心工作的刘某等6人,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该公司中实施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组长或组员11人,认定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而对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卡商朱某等8人,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提起公诉。

  在检察机关和律师的释法说理下,刘某等25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8月至11月,云和县检察院以信息公司及刘某等14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陆续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今年3月26日,法院经陆续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对该公司及14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其中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截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罚金也已执行完毕。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6/t20240605_1631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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