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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向职务侵占说“不”,守护民营企业“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永平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企职务侵占案件,通过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深入开展诉源治理,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经营秩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护航增效。

  

  

  

  案情回顾

  苏某某在某药业集团永平门店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店内奶粉销售的便利,采取虚开调拨单到其它门店的方式,使所在门店账面库存维持在正常销售范围,从而在集团总部获取更多奶粉销售和逃避公司日常监管。并以优于门店折扣优惠活动的价格,将奶粉大量低价销售给他人,销售所得金额未入公司系统账户。经鉴定,苏某某所侵占的奶粉价值497413元。苏某某被停职后,还利用该门店员工身份以门店开展优惠活动为由,骗取3名被害人购物款6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苏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

  

  

  审查起诉阶段,永平县检察院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开展诉源治理。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该药业集团在门店货物调拨、系统库存管理、销售活动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承办人及时与企业片区负责人联系,积极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意见建议,引导企业完善现有药品管理制度漏洞。不仅助力企业解决目前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还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员工法律咨询的形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严防企业内部贪腐行为。

  

  

  该案开庭审理当日,该药业集团总分公司主管人员和员工代表主动到庭旁听庭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被侵占商品、数量、金额明细表、公司采购商品发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大量证据,证明了苏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庭审结束后,公诉人现场向庭审旁听人员阐释了国家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立案追诉标准、犯罪主体范围、常见作案类型,并告诫企业员工要严于律己,做分内之事,守廉洁之心,拒不义之财。旁听人员也纷纷表示,将以案为鉴,以案明纪,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担当。永平县检察院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行为,及时了解民营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法律服务,助力民营企业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阔步前行。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dl/202405/t20240507_64521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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