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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犯事儿,检察官出招儿,有故事!

发布时间:2024-05-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未成年人小A难掩内心的迷茫。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小A不得不背负痛失爱子的一对父母悲痛的目光,同时还要面临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然而一度和他同样迷茫的,还有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们。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处罚的“熊孩子”,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仅仅规定,可“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再无细则可执行。未检检察官受案后,面临两难选择:小A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该管还是不管?如果要管,该怎么管?

2016年9月开学后的某日晚,初中生小武在昆明市富民县一KTV唱歌时遭被害人小雨反复切歌,小武顿觉颜面扫地,气愤难平,遂邀约另四名未成年人来该KTV教训小雨。正当小武等六人对小雨拳打脚踢时,路过此地的初中生小A(13岁)也摩拳擦掌、义愤填膺,迫不及待加入殴打行列。小A先是冲上去一把将小雨勒翻在地,然后一脚踢到小雨头部,由于用力过猛,导致小雨头部与地面强烈撞击后受伤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昆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仔细阅卷后发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脚是小A实施的,因小A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侦查机关不得不将其依法释放,小A的笔录在本案卷宗内是作为证人证言出现的。

审查起诉中,面对被害人父母痛失爱子的悲痛和谴责,检察官心情十分沉重,了解到被害人小雨也是花季少年,其余六名未成年人因已满十四周岁均被移送审查起诉,唯有小A处于不追究的状态。仅仅依法“释放”就够了么?小A的情况在未检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然而在全国各地办理的未检案件中却绝非个案。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一些未达年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对这帮“熊孩子”,既不能刑事处罚,也不可一放了之,如何才能实现宽而不纵、以教代刑,有效矫治“熊孩子”的思想和行为,预防其再次犯罪?这的确是摆在未检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每一个孩子后天行为的养成,都与其成长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小A的经历令人扼腕叹息,破碎的家庭背后,有更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在办案中对其所处的家庭、社会环境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防微杜渐,为“熊孩子”提供一个更利于矫治的成长环境?同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通过与施害人及被害人的接触,在工作中逐渐完成施害人的转化以及被害人的安抚?未检检察官是这样做的:

1.与熊孩子面对面。


为了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受案后,未检检察官专程赶往富民县,通知小A和其母亲到当地检察院接受调查,经过面对面询问,小A如实讲述了自己如何在冲动之下踢打被害人的经过:身强体健的小A正在念初一,平时总嫌家长和老师管教太严,为了逃避上学,小A时常和同学到当地一些KTV、酒吧去喝酒唱歌。案发当晚,小A无聊中晃悠到这家KTV,正好碰上同学小武一伙在打架,小A不加思索,满脑子想着要帮哥们教训教训“小雨”,哪知下手太重,最终酿成惨剧。事后小A后悔不已,小A的妈妈也对自己管教失职带给小雨家人的痛苦深深自责。

2.委托社工开展社会调查。


检察官立即委托司法社工对小A进行了深入的社会调查,经过走访调查后,社工发现小A性格冲动的根源在于家庭教育,尤其与母亲的影响分不开。小A的父母长期忙于做生意,无暇陪伴小A,小A长到九岁后就再也不愿与父母交流,喜欢与同龄伙伴聚在一起,渐渐开始逃学、上网、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小A母亲心直口快,但脾气特别暴躁,小A父亲生性懦弱、性格内向,母亲动辄就在儿子面前斥责父亲,甚至打闹不休,母亲简单粗暴的行为方式深深影响了小A,导致其遇事也冲动易怒,难以控制情绪。

3.刑事和解有效化解双方矛盾。


未检检察官每周都要接听被害人父母的来电,听取他们的诉求,疏导他们痛失爱子的苦痛,积极采用恢复性司法手段促使小A真诚悔罪、疗愈被害方创伤:多次组织小A父母和被害人父母到该院进行调解,创设机会让小A父母向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长达半年的努力,被害人父母极度仇恨、痛苦的情绪在一次次调解之后逐渐得以宣泄。双方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慢慢可以平心静气。小A听从检察官的教导,向被害人父母书写了一封诚恳的致歉信,并在最后一次调解时向被害人父母深深鞠躬道歉。通过多次工作,反复调解,小A父母向被害方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基于两家同住一个社区,低头不见抬头见,未检检察官与办案民警反复告知小A一家一定要态度诚恳,努力修复受损的邻里关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抚慰被害人父母内心的创伤。小A对自己的冲动和莽撞行为后悔不已。为了凑钱赔偿被害方,暂时休学的小A不再贪睡,每天早早地陪母亲一起到集市卖菜,努力挣钱赔偿被害方损失。

4、检察建议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改善成长环境,光靠单方力量是不现实的,应当齐抓共管,预防为主。为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该院向富民县文体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整顿当地所有KTV、酒吧、网吧,严禁接纳未成年人入内消费,当地文体局对照整改,彻底清理整顿了当地所有娱乐场所,有效净化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5.训诫教育让“熊孩子”树立敬畏之心。

训诫会上,检察官向小A宣读了《训诫词》,指出小A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引导小A查找自己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是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长期养成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二是遇事冲动不擅控制情绪、哥们义气、逞强斗狠的不良心态。告诫小A在成年之前均不得出入娱乐场所,并教给其情绪控制的方法。到场的公安人员、法定代理人、社工也分别从法、理、情、规则四个层面对其开展了训诫教育。

6.唤醒家长的责任意识。


未检检察官向小A父母送达了《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书》,文书中明确规定父母应从哪些方面对孩子的日常行为加以监管,提醒家长要从自身查找问题,改进教育方式,提高监护能力。 一是要求家长监督小A,不得出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酒吧等场所;二是要求家长监督小A杜绝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三是要求家长对小A的朋辈交往进行监督和正确引导。

7、亲职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沟通方法。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最重要的环境,父母是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社工老师在训诫会后给小A父母上了“如何与青春期孩子相处”的生动一课。小A父母表示一定要好好学习家庭教育知识,认真参与社工今后组织的每一次亲职教育活动,从自己做起,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配合检察机关看管、教育好小A。

8、签订三方协议,跟踪帮教助力回归。

未检检察官与司法社工、小A父母签订了三方帮教协议,协议约定在两年之内,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社工对小A进行回访帮教,在此期间,小A及其父母必须配合社工,定期接受社工安排的访谈、心理咨询、公益活动及亲职教育等。社工要持包容和接纳的态度,而非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评判和指责小A ,以多元化的帮教形式,有效监督、约束小A改变不良行为,引导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两个多月后,社工向我们发来小A的近况………


9、对被害家庭的帮助和心理关爱。


被害人父母失去孩子后陷入久久的悲痛中,尤其是被害人的母亲,每次来到检察官办公室,都忍不住伤心地诉说对儿子的思念,她打开手机,把孩子生前健康活泼的照片翻给检察官看,令旁人也止不住泪下。未检检察官从心理咨询的角度,用真诚去耐心倾听,以真情去理解和陪伴,从春到秋,半年后,这位母亲渐渐走出了心理阴影,坚强地开始重新工作。为了帮助被害家庭获得更多的民事赔偿,检察官多次在昆明市检察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七个施害家庭均对被害人父母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主要是指对于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虞犯)或触犯法律行为(触法),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再犯。保护处分是填补刑事处罚和“一放了之”之间制度空白的重要措施,是对“熊孩子”贯彻“宽而不纵”政策的必要手段,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值得大力探索和推进。

由于法律条文内容原则、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一些保护处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检察官也常常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个案探索中,检察官深深地感到,激活已有保护处分制度,完善立法,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大有必要。对于社会化帮教性质较强的保护处分措施,应当适当提高强制性,加强未检部门与公安、教育部门、共青团、司法社工等单位组织的配合,形成合力,提高保护处分措施的专业保障与社会支持,从而有效治理“熊孩子”犯罪的严重社会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1709/t20170925_22045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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