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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丨豹猫当野味,只为满足口腹之欲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因为非法捕杀豹猫,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赔偿。辽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四人刑事犯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近日,按照环境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向沈阳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支持辽阳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四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并向社会赔礼道歉。

  

  豹猫是猫科动物,在中国也被称为“钱猫”,因为其身上的斑点很像中国的铜钱。豹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经辽阳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9月,家住辽阳县下达河乡庙尔沟村的李某、郝某某等四人为了吃到野味自制工具,捕杀一只豹猫将其烹煮食用。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等猎捕、捕杀的豹猫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基准价值1500元,整体价值7500元。

  

  辽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等4人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沈阳市法院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道歉。

  

  “食用野生动物滋补身体”的传言没有科学依据,怀着猎奇心理品尝“舌尖上的野味”,不仅对身体无益,更是触犯了刑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关乎生态环境,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公民应当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更不可猎杀、交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逾越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6/t20230615_41822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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