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官如何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检察官作为正义守护者秉持客观中立品格已成为世界共识。在美国,检察官的职责也再不局限于纯粹追诉犯罪,并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为切入点,对侦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马里兰州一案中确立了检察官有义务开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随后,美国检察机关为确保上述判决所确立的“布雷迪规则”切实得到贯彻,不断丰富检察工作内涵,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监督机制。
监督职能的形成
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布雷迪诉马里兰州一案,原审两名被告人布雷迪和鲍勃利特均被判一级谋杀罪,但布雷迪坚持称其仅参与了抢劫而未参与谋杀,且得知鲍勃利特在先前口供中已经供述自己独立实施了谋杀行为,但检察官未向法庭提供,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后在判决中指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旦检察官压制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且该证据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视为对宪法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的违背”,并由此确立了著名的“布雷迪规则”。其中的“实质性证据”也在后续的判例中被界定,以是否具有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合理可能性为评价标准。不仅如此,继起的判例还对检察官开示有利于被告人证据义务进行了续造,检察官需要收集、保存、开示的证据不仅包括可能引起无罪、罪轻的证据,还包括减免控方证人刑事责任以换得其证言的约定。
由于“布雷迪规则”形成了倒逼机制,美国检察机关为保障追诉效果,就需要对侦查机关是否调取或者压制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的拓展
在美国,由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制约,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鉴定专家,作为控方证人时均需出庭作证。因此,为防止控方证人遭到弹劾而使检方陷入被动,侦查人员和专家证人的过往不当行为均被纳入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之范畴,这便延伸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
2010年,洛杉矶检方专门发布《特别指令10-05》对可用以弹劾控方证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了列举,将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过限,存在种族、宗教等歧视列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实质性证据。显然,这一规定已经超过了《联邦证据规则》第610条“不得将宗教信仰作为攻击证人可信性的依据”的要求,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立场也可见一斑。2013年,洛杉矶检方又发布了《特别指令13-05》,在前述基础上直接引入了加州证据法典第780条关于弹劾证据的相关规定:法庭和陪审团需考量一切能够对证人出庭作证真实性产生影响的因素,以决定证人的可信性,并且专门增加了三项“实质性”要求:一是影响证人正直品格的情形,如犯罪前科;二是存在偏见、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人可信性的动机;三是先前陈述与出庭作证内容不一致。这些内容也远超过了《联邦证据规则》第608条、第609条关于弹劾证人的相关要求。
不仅如此,相关判例中形成的规则也逐渐进入检方的监督视野,包括但不限于:(1)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惑侦查、违法取证以及谎报案情;(2)证人系未决案件的被告人;(3)与现有证据相矛盾;(4)存有严重削弱控方专家证人的专业性的证据;(5)有证据证明该证人对被告人个人或者其所属社群存有种族、宗教、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或其他利害关系;(6)允诺、利诱、豁免,或者为证人提供法外利害条件;(7)证人曾经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含有道德品质低下的因素,包括假释或者缓刑者。
可见,上述监督内容从证据层面入手,不仅间接规范了“线人”的运用,更对侦查人员以及专家证人的整个职业生涯进行了约束。
监督机构的建立
为确保上述监督内容的实现,美国检方还专门成立“布雷迪规则监督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收集1997年至今的公职人员失当行为信息,以帮助检察官确定是否存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协助履行监督职能。一是建立并维护电子数据系统。该监督委员会专门建立起电子数据系统进行分析预警,即“布雷迪预警系统”,用来收集侦查人员及专家证人过往的失当行为,分析是否会构成有利于被告人的实质性证据,以备全体检察官查询。检察官要在开庭前30日内进入系统进行查询,而且从该系统中获取的任何信息都将记入检察官的案卷之中。最为关键的是,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向侦查机关发出专用法律文书,用以调取侦查人员的特定档案,如投诉记录、纪律考评,甚至可以是存有武力倾向的心理专家意见。庭审时,检察官负有向辩方开示相关信息的义务。二是分析并收录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该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将侦查人员、专家证人的失当行为信息收录“布雷迪预警系统”。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实质性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清楚且确信”。2013年《13-02指令》明确指出,“清楚且确信”的证明标准介于排除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规则之间,低于前者而高于后者。三是发挥专业咨询功能。委员会受理检察官的咨询以帮助确定特定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或者何时适宜向辩方开示该证据,以及是否向法院申请单方且不公开的法庭外调查。
专门监督咨询机构的成立标志着检方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进入了全新阶段,使得检察机关的触角延伸至侦查人员的个人档案和执法记录,并为检察官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和智力支持,保障了庭审中检察官不致因控方证人的种种不正直行径而陷入被动,更通过证据层面的具体要求对侦查取证活动形成了威慑,在规范侦查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1709/t20170918_206695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