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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老板”诈骗又来了……

发布时间:2024-03-3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由姚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县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谢某某想不劳而获,隐瞒其真实身份、姓名,冒充“老板”,利用受害人贪便宜等心理特点,谎称购买桉树苗、租田种菜、做买卖牛羊生意、收购大蒜等,先后窜至牟定、姚安、大姚、元谋等县山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帮助解决惠农补助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毕某某、王某某等10余人每人几千元至十万余元不等,共计5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此前谢某某因诈骗已被判处刑罚两次,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近些年,各类诈骗行为种类繁多,防不胜防,偏远山区群众接触信息较少,缺乏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便成为骗子眼中的“重点对象”,沦为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任何与财产有关的事情时,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花言巧语所迷惑,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小心馅饼变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3/t20240329_6390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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