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自产自销“偏方”药品,真刑!
近日,元谋县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张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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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检察官提醒
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密切相关,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选择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并认准药品批准文号。如需通过网络购药,应选择正规的网络平台,核实网站首页公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如有治疗需要,请到正规医院理智就医,切勿盲目相信他人推荐的药物、偏方和“祖传秘药”等,病急乱投医,只会让身心受到更多损害。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3/t20240320_6358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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