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内参 > 正文

以案释法|自产自销“偏方”药品,真刑!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元谋县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张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下拉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检察官提醒

  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密切相关,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选择正规的药品经营企业,并认准药品批准文号。如需通过网络购药,应选择正规的网络平台,核实网站首页公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如有治疗需要,请到正规医院理智就医,切勿盲目相信他人推荐的药物、偏方和“祖传秘药”等,病急乱投医,只会让身心受到更多损害。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3/t20240320_635850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