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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启动区(县)委书记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 作者:

  日前,乌鲁木齐市召开区(县)委书记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工作部署会议,对区(县)委书记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在事前调研的基础上,乌鲁木齐市委巡察办结合首府实际,积极推进巡察体制改革创新工作。先后完善了一套运行机制,建立了市委、市政府领导“一岗双责”抓巡察整改工作办法,编制了一套规范手册,健全了一套考核细则。进而开展各区(县)委书记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政治巡察“显微镜”“探照灯”作用。

  “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后,主动带头履行工作职责,对每个环节亲自把关、过问。一方面提高了巡察工作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更好地解决了巡察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衔接不够等问题......”该市市委巡察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

  乌鲁木齐市委巡察办根据自治区《地县党委巡察工作六大责任主体职责清单》,制定《乌鲁木齐市区(县)委书记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试点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等主要职责。选择在巡察工作基础较好的天山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试运行不少于3轮,每轮现场巡察时间不超过2个月,覆盖约20%巡察对象。每轮巡察结束后15日内组织召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30日内组织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综合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研究巡察发现重大问题、问题线索、巡察整改、成果运用等有关情况,点人点事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和工作要求。

  “试点工作完成后,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形成一套成熟、完备的制度体系向全市推广。”乌鲁木齐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表示。(乌鲁木齐市纪委监委 宋炜煊 | 责任编辑 黄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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