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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善于” 提升运用法律政策能力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检党组明确提出,要着力培养、提高检察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这对于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促进实质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内涵和外延的重要表现就是公平正义。

  一是程序正义。首先,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检察办案中,要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防止非法证据带病进入诉讼程序。其次,符合司法规范和办案流程。司法规范和办案流程,不仅涵摄规范的遵循,其蕴含的业务逻辑也不得违反。同时,应当传承检察人员在实践中形成并流传的优秀办案传统,从而以合法的程序、公开的规范、透明的流程和承继的传统,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正义。

  二是实质正义。实质正义要求行为是否入罪时,既要通过形式判断确保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要避免仅仅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得出规范层面的刑事违法性而直接入罪。同时,还应当通过实质判断,探究是否有需要保护的法益,行为是否实质性地侵害了法益,以确认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最后,根据量变质变规律辩证法则,考察行为量是否达到犯罪质,进而确定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是朴素正义。首先,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和信服,符合社会大众的正义观念。其次,案件处理不仅应当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接受,还应当为当事人所认同,理论界所认可。最后,如果处理案件的法律理论与逻辑推演,违背了普通百姓的正义观,就应当反思或修正对案件的处理。

  准确把握法律关系。随着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数字应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刑民交叉和刑行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容易产生法域冲突。目前,犯罪的主要形态由自然犯向法定犯过渡。为此,应重点把握好前置法与刑法的关系。

  一是前置法优先原则。首先,若违反前置法,如违反行政法规,需要把握行为与违反行政法规之间的“度”和“比”。对于采取行政程序性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性措施,足以抑制的违法行为,可以先依照前置法处理。其次,若违反前置法,但某种因素介入后,行为人立即履行其义务,社会关系已经修复,侵害法益的情形消失或者法益侵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犯罪处理或免除刑罚。最后,若违反前置法,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法益遭受较大损失或社会秩序受损较大,前置法不足以震慑和抑制,需要刑法处罚时,应当将行为与规范要件相互比对,抽提适用于特定行为的规范要件。

  二是前置法扣减原则。首先,若没有违反前置法,必须权衡需要保护的法益和遭受侵害的法益,若需要保护的法益处于优位或同等地位,就应当出罪。如,相对方违背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违反契约或其他法定义务在先,行为人采取自助等私力救济,如果该措施与相对方的过错行为相当且不过分,就不应当入罪。其次,若没有违反前置法,应将两个“逆向”的法益相互抵消,达不到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和要素所需要的犯罪“量”,就应当出罪,或者在量刑上从宽处理,乃至缓刑、免刑。

  三是刑法比对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中,如在消费者维权案件中,行为人基于民商法规定的基础权利而行使财产请求权时,如果没有明显“溢出”基础权利的范围,采用了社会大众所通常采取和认可的社会相当性手段,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履行前置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可以依据刑法独立的价值作出本位的判断,同时还应当参照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对案件作出是否入罪和出罪的处理。

  统筹法理情的统一。法理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不仅有刚峻的一面,也有柔性的一面。在案件办理中,无论是程序性决定还是实体性处理,都应当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一是以法为据。首先,符合刑法规定。恪守刑法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基本原则,并以总则指导分则。其次,按照犯罪构成要求,解析要件和要素的组合,判断是否具备入罪条件。同时,也可参考三阶层中客观要件的该当性、价值评判的违法性、主观要件的有责性以及阻却违法事由和阻却责任事由。最后,拓展法律思维。既要有法条的历史背景、发展变化的纵向思维,又要有与其他近似罪名在刑法体系中进行比对的横向思维;既要有考察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聚敛、单面思维,又要有发散、立体思维,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参考性案例中寻找注脚。

  二是以理服人。理即天理,指自然法则,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演化而成的最普遍、最稳定的法则。首先,尊崇天理。法律往往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而具有滞后性,要根据情势变化,解释和适用法律,修复而不是死扣条文,以烫平法律的“皱折”,使得法律适用符合道义和天理,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其次,契合法理。法理是超越法律作为解决纠纷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办理刑案要以刑法和刑诉法的理论为指导,同时检察人员的理论增量,还应当超越刑事法,向逻辑学、法哲学、法理学辐射和贯通,以静态的法律知识和灵动的法律智慧,使得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后,吻合事理。事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内在联系的过程,要综合审查时间、空间、内容以及原因、结果等因子,形成闭合性的证据锁链,使得事实的归纳和认定符合常理,以查清是非曲直,还原事实真相。

  三是以情感人。人情即人之常情,是社会大众的朴素法治情感和法律认知,体现了司法的温度。首先,惩恶扬善之情。犯罪是一种恶,检察人员在惩恶的同时,要弘扬内生于法律中的道德感化和道德复原,引领社会行为和社会文化,维系和谐与安宁。其次,谦抑宽容之情。在刑事归责时注意犯罪人所处的境遇和社会机制,给予必要的宽恕。在轻罪治理中,通过诉源治理、追赃挽损和司法救助,修复社会关系。在治理体系中,以刑行反向衔接借力接力。最后,多维互动之情。案件当事人希冀得到公平对待;社会公众管窥热点案件,感受和感知公平正义;新闻媒体也在关注司法动向。检察人员要按照情理规则换位思考,如我在诉,将心比心,搭建彼此良性互动之情。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2/t20240226_6447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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