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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方面破解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工作困境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坚持“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入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机制,打破少数处置企业的垄断经营模式,压降高额处置费用。

  □健全实质化提前介入机制,引导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全面取样,使其移送的材料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并对取样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最大限度防止样本遗漏、污染;助推侦查机关重视污染物的同一性取证,精准收集生产工艺变化以及影响程度等方面的证据。

  □加强对危险废物类案件督促消除污染后的跟踪监督,特别是有毒有害废物、垃圾清除后,防止死灰复燃、原地再生污染源等情况出现,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

  2020年以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在全国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携手共治,专项成效显著,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笔者以江苏省泰州市为样本,深入分析相关案件发现,入罪认定难、要素认定难、精准打击难等仍困扰着危险废物环境类案件的办理。

  一是取样、检验程序不规范,入罪认定难。合法取样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实践中,由于有的生态环境部门先期取样不规范、不完整,导致出现样本遗漏、被污染或未固定核心取样环节的情形,且事后难以补正。有的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规程,导致检测报告数据异常、失实,直接影响入罪认定。少部分案件中,污染物为腐蚀性危险废物,检测样本不能满足直接分析状态,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稀释倍数过大,出具含有矛盾数据的检测报告,加之检测样本已被销毁、无法补证,最终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二是收集证据不充分,要素认定难。一方面侦查机关在办案中更多注重污染物性质的鉴定,而忽视已处理的危险废物和扣押在案的同一性问题,疏于收集生产工艺流程变化的相关证据,在面对犯罪嫌疑人专业性辩解时,同一性认定陷入被动境地。另一方面,部分案件侦查阶段对排放量的证据未予以收集,无法固定污染物具体数量。

  三是市场处置能力不匹配,企业降本难。目前,危险废物市场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导致危险废物处置供需缺口较大,间接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经统计,泰州每年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约为200万吨,而一家中等化工企业每年产生危险废物数量可达近万吨,供需严重不对等。同时,处置准入门槛高,经营许可证申领程序复杂,特定危险废物甚至需要运输至外地处置,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企业往往会选择价格更为低廉的非法处置方式。

  四是损害鉴定滞后不全面,精准打击难。污染物性质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均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专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但存在鉴定机构过少、鉴定周期长、鉴定范围不能覆盖全部办案需要等问题,这与有限的办案时间、办案经费形成矛盾,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环境资源类司法鉴定需求。

  五是修复资金监管不规范,跟踪监督难。综合各地情况来看,对环境修复义务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未实现统一账户监管全覆盖。目前,泰州市仅靖江市、海陵区设置了专门的生态修复资金账户,其他地区设置的生态修复资金账户不统一。资金到位后,部分案件修复执行缓慢,一方面对修复执行的跟踪监督较少,另一方面修复方式、标准未能统一,缺乏沟通协调,导致修复效果难以衡量评价。

  六是行刑打击不严厉,再犯预防难。2020年以来,泰州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危险废物案件26件75人,从强制措施来看,取保候审67人,逮捕8人,羁押率为10.6%;从处理决定来看,共对20人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从案件判决来看,已作出有罪判决的32人中,宣告缓刑20人,占比62.5%。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曾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又实施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行为。同时,打击危险废物处置行政处罚警示作用也有限,对涉案公司的罚款、停产整治力度不够,部分公司改变作案方式的再犯率达20%。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破解打击、治理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工作面临的困境,实现从严从快精准打击、更高层次治理。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严厉打击与修复补偿并重。紧盯废酸、化工废液等危险废物,重点打击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提高量刑、建议适用实刑、对后期治理修复负责到底等方式提高犯罪成本;对情节较轻或有修复可能的,尽可能地督促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修复和补偿,对于能够及时、有效修复的,依法从轻或适用相对不起诉,当轻则轻,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同时,对于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避免出现“不刑不罚”。

  二是加强行业经营治理,探索引入处置市场化机制。全面排查涉危险废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环评报告中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准确掌握其生产工艺、处置种类、处理数量,对于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限期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坚持“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入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机制,打破少数处置企业的垄断经营模式,压降高额处置费用。

  三是深化“两法衔接”机制,规范重要证据的收集固定。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常态化沟通交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案件备案、案件咨询、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衔接更加紧密、高效。健全实质化提前介入机制,引导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全面取样,使其移送的材料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并对取样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最大限度防止样本遗漏、污染;助推侦查机关重视污染物的同一性取证,精准收集生产工艺变化以及影响程度等方面的证据,及时征询专家意见,把污染物同一性认定问题解决在诉前。

  四是建立专项资金账户,强化后续跟踪监督。探索全面建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将生态环境功能损害赔偿金、生态修复资金纳入专项账户统筹管理,同步完善修复监督制度,有效督促尽快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类案件督促消除污染后的跟踪监督,特别是有毒有害废物、垃圾清除后,防止死灰复燃、原地再生污染源等情况出现,确保生态修复取得实效,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

  五是注重以案释法,加强环保教育引导和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城乡接合部、农村等危险废物处置问题易发区域、集中区域,多种形式开展通俗易懂的宣传和巡防,重点宣传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和参与非法处置行为的违法性,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运用涉危险废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特别是注重利用行为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的案例开展犯罪预防宣教,促进企业牢固树立生态环保意识、责任意识,主动履行治污主体责任,让不敢违法、不愿违法成为常态。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1/t20240130_6417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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