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颁布一周年 这些“真知识”你了解多少?
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一周年。民法典保障着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可以说,从“摇篮到终老”,民法典都与我们每个人休戚与共,这其中的“真知识”,你都get了吗?
腹中胎儿,没有继承权吗?
案例:小敏丈夫去世,留下一个遗腹子。孩子的大伯却说:“自己弟弟已过世,弟妹肚里的孩子没资格继承爷爷的遗产。”
解析:如果胎儿正常出生,民法典规定可以继承遗产。如果遗产分割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就要从各继承人已经继承的份额中扣回。父母是否结婚,对胎儿的继承权没有影响。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未成年人用父母的钱打赏主播,钱可以追回吗?
案例:刘先生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在短短20天内向一个账户转账近13万元。后来发现,竟是14岁的儿子浩浩给网络主播偷偷刷的“火箭”。
解析:浩浩是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打赏主播的行为只有父母同意才有效,所以对充值或打赏后金额能否追回,应当综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以及支出款项数额进行判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成年后还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吗?
案例:小艾十二岁时遭人猥亵,一直心有余悸,如今已成年,她想勇敢站出来,揭发涉事人的行径。
解析: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加害人逃脱法律惩罚。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提起诉讼。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权频遭侵害,一点办法都没有吗?
案例:2020年11月,某物流公司发布声明并致歉,称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导致4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解析: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典中明确提到,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刑法修正案还专门确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刑期是7年以下。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大侠”见义勇为会被讹?
案例:2020年8月,一名中年男子于常德火车站突发哮喘倒地。两名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见状立即对其实施心肺复苏约20分钟。不幸的是,该男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有人恶意发布“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女子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的评论。
解析:相信不少人心中都有一个行侠仗义的英雄梦。但现实有时很残酷,明明想“该出手时就出手”,但社会上一些关于“救人反被讹”的言论却不绝于耳,让人踌躇不前。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离婚“冷静期”会庇护家暴方?
案例:小陈丈夫有家暴行为,小陈提出离婚,其丈夫以离婚“冷静期”为由,一直拖着不肯离。
解析: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曾回应,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家暴受害者而言,一定要及时收集家暴证据,通过报警、验伤等方式固定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尽快判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赠与合同能任意撤销吗?
案例:有个别企业虚假助残,达到宣传目的就撤销赠与。
解析: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进行赠与。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若赠与人迟缓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口头遗嘱有效吗?
案例:临危之际,躺在病床上的老葛对身边的医生说,我来不及立书面遗嘱了,拜托你们口头向我的子女转达一下身后事吧。
解析: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口头遗嘱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方式设立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侮辱、诽谤死者名誉,家属只能听之任之吗?
案例:5月22日,袁隆平院士逝世,社会各界沉痛哀悼。个别微博账号发布侮辱攻击袁隆平院士的有害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解析: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遭受他人侵害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造成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财产损害,那么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单独适用这些侵权责任主要是在情节较轻、没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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