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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论坛精萃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4-01-17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论坛精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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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前进道路上必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构建“大研究”工作格局,统筹多方力量。论坛、研讨会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可以有效凝聚研究合力、拓展思维视野,切实提升检察理论研究质效,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支撑和智慧支持。长期以来,上海检察机关携手各高校,特别是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智库、广大专家学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融入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不断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今年起,“75号咖啡”增设新版块“论坛精萃”,推送本市检察机关高质量的研讨活动综述,为广大读者及时呈现前沿、优质的理论研讨成果。

  

  第一期是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联合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承办、《交大法学》杂志社协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讨会”,对新形势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难题进行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讨会

  为充分释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效能,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切实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疑难问题。2023年11月25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联合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承办、《交大法学》杂志社协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问题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龚培华,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周承出席并讲话。检察、法院、律师等方面的业务专家和部分专家学者受邀出席。

  

  

  研讨会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主题发言和闭幕式四个环节,其中,主题发言围绕“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和量刑”“ 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利保障”“ 特殊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三个议题进行研讨。

  

  

  

  开幕式

  

  

  

  

  主持人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

  

  

  

  开幕致辞

  

  周 承

  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国家监委驻校监察专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抓手之一,实现了全面实施、稳定适用。实务界与学术界在这五年间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深刻的刑事司法变革,在实践和学术领域产生新的重点、难点问题。期待与会各方群策群力、凝聚共识,找出这些问题的本质根源与解决路径,为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做出重要贡献,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新的力量。

  

  龚培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制度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这项制度的确立发展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演进的趋势,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在制度实施五周年这一重要时间节点举办研讨会,一方面是对过去的查漏补缺,另一方面是对未来路径的未雨绸缪。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背景下,在从快、从简、从宽的新刑事诉讼发展理念指导下,如何更好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升办案质效,如何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需要理论和实务界共同研究推进。

  

  

  

  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长永主持,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四川大学杰出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左卫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周颖分别发表主旨演讲。

  

  

  

  主持人

  

  孙长永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旨演讲

  

  左卫民

  四川大学杰出教授、法学院院长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核心权力,在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公诉权,包括不起诉权,得到了扩张,结合量刑建议权,体现出刑事司法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即新型的检察官司法。新型的检察官司法主要基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实际上定罪建议和量刑建议兼而有之,因为量刑的前提就是定罪。检察官司法成为一个当代的、重要的、全球性趋势,而且多国基本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这种相似性的本质原因,都是对司法效率的考虑,而这种考虑的正当性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检察官司法的制度内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我们非常有必要思考为什么中国会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什么检察官司法会成为一个普遍化的趋势。事实上,不仅检察系统是认罪协商程序和检察官司法的推动者,法院系统同样具备推动这类司法转变趋势的内在动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下来的发展,尤其是在检察官司法的发展趋势短时间不可逆的背景之下,如何实质性地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重要问题。具体来说,一是在认罪认罚具结环节缺乏充分的被告人及其律师的主张提出,说明控辩双方互动机制不完善;二是让法官对合法性、真实性、自愿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如何去听取被告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意见非常重要。然而,目前行之有效的、法官介入审查监督制约检察机关权力的机制仍相对缺乏。

  

  周 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成果,从成效和影响上来看,主要有两个大的特征:第一,制度的全面稳定适用,对社会治理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新常态,从2019年后期开始一直保持在80%以上的适用率,部分时段达到90%。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也稳步上升;二是五年来平均上诉率是3%多一些,抗诉率为0.3%-0.4%;三是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得到强化,律师参与率不断提高;四是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比基本保持在80%左右,其中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总体保持在35%左右,整体诉讼效率显著提升。第二,制度的规范体系初步形成,综合带动效应明显。经过五年的努力,认罪认罚制度的规范配套体系基本形成,先后发布了10个规范性文件,可归为制度整体适用方面、规范检察官权力运行方面、规范量刑建议方面、有效辩护保障方面4类,检察机关初步构建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的规范体系。

  

  最高检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提出了一些新的办案理念,推动逮捕率的大幅下降,不起诉率稳步上升。在刑事诉讼模式向现代化转型中,提倡尽早认罪认罚,检察官更加积极地介入认罪协商,听取意见、量刑沟通、推动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等。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控辩双方由对抗为主向对抗与合作并存转变。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来实现审判程序上的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对于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还有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一是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比如控辩量刑沟通不够健全、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能力不足等;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有待提升,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经费不足,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有待构建。二是刑事诉讼模式转型不到位,速裁程序适用率始终与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不相适应;从宽的具体把握存在困难,尤其数额犯跨档临界适用难。下一步,我们将着手推动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听取意见沟通量刑机制,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建议修改刑法,在实体法层面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关系;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动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律师辩护不足、法律帮助不到位的问题。

  

  

  

  主题发言

  

  

  一、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和量刑

  

  

  主持人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周 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主题发言

  

  欧阳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全面稳定适用,目前检察工作重心转向深化制度适用、促进成熟定型,其基础和关键就是要有效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升量刑建议的规范性和精准性。对于精准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一是推动检法形成量刑共识,明确常见犯罪主刑、罚金刑、缓刑的量刑标准,以及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二是健全量刑协商机制和程序,保障嫌疑人的充分参与,确保量刑建议听取意见规范、充分、实质开展。三是创设《量刑建议说明书》,让法官全面了解量刑建议的拟定过程,争取法官对量刑建议的支持和采纳。四是探索“人工智能+量刑建议”,将人工智能的客观精准性和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汇总类案量刑情节,辅助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此外,在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中,要注重依法“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准确适用不起诉类型,精准把握不起诉标准,通过充分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提供帮助等方式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并综合运用诉前考察、公开听证、刑行衔接、检察建议等方式做好诉源治理。

  

  毛立新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先,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但由于辩方缺乏协商筹码、羁押带来的压力、无罪判决率极低、庭审实质化不充分以及辩护律师有效参与不足等问题,导致自愿性在实践中很难充分保障。其次,关于不起诉问题,如果把相对不起诉的范围限定在刑法规定的16种免除刑罚事由,则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偏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如果将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纳入相对不起诉考量范围,就可以扩展裁量不起诉空间。随着特殊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探索和尝试,未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控辩协商,将从目前的量刑协商延伸到罪数协商、罪名协商。

  

  余 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的量刑仍应以量刑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价值追求。犯罪行为基本的罪量决定了刑罚的程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能例外。对于量刑公正的制度设计保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初期,法院严格的实质审查是必要的。法院应着重审查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属于明显不当,审查工作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准确把握。

  

  魏晓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家》杂志责任编辑

  

  从刑事诉讼法增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备受关注,可以说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生命线。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自愿性保障机制仍是不完善的,对认罪的保障仅仅止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刑事诉讼法应提供一定程序性的保障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比如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这个制度在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已经获得保障。

  

  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顶层设计上是为了案件繁简分流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最关键的应是化解社会矛盾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目前的制度构建和诸多具体做法还有提升空间,而且将认罪认罚从宽定位为一个酌定的独立量刑情节,与刑法上的既有量刑情节存在矛盾的地方。同时,认罪认罚不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减小而从宽,与我国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仍需进一步融合。因此,可以不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独立量刑情节,而是基于本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刑罚正当性根据推行其激励性从宽,从而化解社会矛盾,节省司法资源。

  

  

  专家与谈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我们应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几组关系。一是量刑的正当性和公平性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是以认罪加认罚获取量刑优惠,不可避免需要平衡与自首、坦白等已有量刑机制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既应当注重正当性,也应当注重公平性。二是刑法和刑诉法一体化关系。大量轻罪入刑后导致案件量积增,刑事诉讼法的应对方案是关注程序的出罪机制。三是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和法院量刑裁判权之间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研究,其他的一些因素是否潜移默化影响着法院的裁判则尚待挖掘。

  

  彭文华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院长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的消极影响随着轻罪时代的到来而愈发明显。对于轻罪者而言,刑罚附随后果对轻罪者本人及其家属的消极影响不可忽视。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体现司法智慧。研究表明,绝大多数犯罪附随后果的产生以被判处实罚为前提。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办理时,应当适应轻罪治理需要,可以考虑在公平的基前提下,尽量作出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考虑适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轻罪扩张所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

  

  朱铁军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定位问题非常重要,它是一个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功能。其次,对于认罪认罚的不起诉,应采取分层分类梯次过滤机制。大量的轻罪案件应有刑罚处理和非刑罚化处理的区分,程序性出罪后亦应关注行刑反向衔接问题。最后,对于量刑建议的问题,应充分听取意见,保证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形成对量刑的合理预期。采取确定刑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应建立在事实查明的基础上。

  

  二、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利保障

  

  

  主持人

  

  曹 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孙 琳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主题发言

  

  韩东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司法实践中控审关系出现了新变化,主要表现为“控审冲突”,有积极的冲突、消极的对抗以及“沟通过剩”等。其成因主要由以下几点:一是理念冲突;二是权责冲突;三是对于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质疑。最后,在应然状态下,控审关系应当走向控审均衡的“新常态”,一是正确认识检察主导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二是科学建构与权力相匹配的责任体系;三是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能力,提升控辩合意的真实性。

  

  潘书鸿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上海,刑辩律师的数量仅占律师总数很少一部分,实践中,认罪认罚率过高导致控辩关系淡化,进一步导致从事刑辩的律师人数减少。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注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我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辩护权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权利的保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弥补公安侦查阶段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漏洞;二是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三是规范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胡亚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权利保障主要涉及被追诉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前者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被告人能否获得充分的辩护,后者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被害人能否充分参与量刑协商。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一要保障律师的实质性参与;二是要容忍和支持独立辩护的形式;三是若需要调整量刑建议,需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特别是提高建议刑期时还需重新安排开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方面,一是要全面听取被害方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度;二是审慎对待被害人的异议,如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接受赔偿的,可探索救济金临时保存机制;三是要注重刑事和解,促进被害方的经济赔偿和司法救助。

  

  韩 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谈一下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协商和辩护问题的看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主要存在三种协商形态,第一是辩护协商,第二是赔偿协商,第三是控辩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之后,协商性司法色彩更加明显,辩护也相应由对抗性辩护走向协商性辩护,律师的辩护就在协商过程当中。协商性辩护优势是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局限主要是实际存在的检察官司法问题,律师辩护的效果难以彰显。我认为,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律师应着重提升预测、预判和说服三个方面的能力。

  

  闫召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中的权利保障困境,其实也是刑事诉讼案件中普遍性困境,并不单是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出现。归根结底,如果不能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看这个权利保障问题,就解决不好这个问题。权利保障问题其实可以转化成公权力的制约问题,重点需要思考如何防范刑事司法权运行中的失范。从长远看,该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建立法治理念,遵循法治规律,将对办案效果的各种期待和评价纳入法治框架,建立起法律对刑事司法权的有效规制。

  

  王迎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认罪认罚自愿性问题上,我们通过情景实验发现:第一,客观上是否有罪影响认罪率;第二,量刑轻重影响认罪;最后,实践中存在被追诉人明知无罪的非自愿认罪认罚案例,典型的如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基于此,在我国轻刑化发展的当下,应当防范在轻罪案件中被追诉人为获得取保候审或缓刑而进行非自愿的认罪认罚。

  

  陈邦达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从证据的角度,我认为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能降低。第一,从程序上,我们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简化,本身就会造成对证据的准入资格的弱化。第二,值班律师跟一般的辩护人的业务能力、业务素质,特别是诉讼权利和工作责任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有一个因素,一旦允许证明标准下滑,那么在实操层面将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出错的概率会大大增加,这也不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

  

  

  专家与谈

  

  

  张 栋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律师辩护存在“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辨论难的问题。“老三难”都与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最重要的途径有关,目前还没有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尤其体现在阅卷制度中,许多观点认为证据开示就是阅卷,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和捕诉合一制度下,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能阅卷,导致很大程度上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得不到必要的辩护资源,在审查逮捕阶段无法与控方进行有效协商。我认为,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必要的调查取证权,以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詹建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应该坚守“不枉及无辜”这一底线,将“限缩刑罚权”作为程序分流的边界:第一,矫正对程序经济性的盲目追求,慎重对待一些效率性改革;二是秉持权利补足原则,激活审前程序中的权力制约机制,重视被追诉人的自行阅卷权以及其针对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决定和量刑建议的异议权。第三,转向精细化的程序设计,通过适用逻辑的制度内生、适用范围的多元分化以及协商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象征性程序”的泛化。

  

  戚永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一致,两者是一体两面关系,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也契合了当前犯罪结构变化、轻罪治理的时代需求。第二,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权利应当得到依法充分保障,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好权利义务告知、量刑协商的“动态性”。第三,应当更加关注被害人权利保障,切实保障其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陈 会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中,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中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的现象。如为了获取有罪供述的隐形违法取证行为,导致供述缺乏自愿性保障;有的不采纳具结书的量刑建议,加重突袭判决和剥夺了辩护权,也影响公民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信任感。另外,个别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行为难以宽容的现象仍然存在。控辩审三方应各尽其责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好发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

  

  三、特殊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和抗诉问题

  

  

  主持人

  

  张 栋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朱能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主题发言

  

  崔晓丽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对于认罪认罚后反悔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应当分析被告人的上诉是否构成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的否定,区分不认罪、不认罚、既不认罪又不认罚、违背具结承诺退赃退赔义务等不同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等,并应注意把握认罪认罚对于量刑的影响程度。

  

  曹 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明确禁区,应根据案情灵活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领域的应用有助于提升案件办理效果,起到限制重刑适用、促进社会稳定效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上诉和抗诉问题方面,应注重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检察机关要甄别上诉的真实理由,审慎提出抗诉,确保司法公正,避免资源浪费。

  

  黄伯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首先,在宏观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具有重要意义,在程序简化过程中更要关注权利保障。在具体层面,法院要在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办理中做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处理,尤其关注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二审裁判时应遵守罪刑均衡原则,即使检察机关抗诉也不必然加重刑罚。

  

  郭 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首先,当前实务机关面临的困惑已由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在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仍应限制在现有制度范围内提供解决办法。其次,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最后,在正当程序改革未完成的情况之下,对于上诉权利的限制应当受到高度警惕,避免在“认罪认罚从宽”名义下基于屈从型自愿而达成的认罪具结。

  

  王 刚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合理性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维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发展的根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合理性有赖于量刑建议规范化的实现,故而量刑建议规范化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特别是一审程序中的核心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抗诉机制是二审程序的核心问题,传统刑事诉讼中是单向分离型诉讼结构,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是双向复合型诉讼结构。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抗诉理论和抗诉标准应以双向复合型诉讼结构为指导,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也应进行相应修改。

  

  兰跃军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首先,对于附加刑的抗诉是否能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而无需通过抗诉剥夺上诉权。其次,当事实和罪名变化时,法院是否应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我认为答案是肯定,这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应得到保障,检察院和法院应认真审查核实,保障律师的程序参与权。第四,被告人上诉后,因抗诉而撤回上诉,应当进行全面审理,确保被告人撤回上诉系自愿。第五,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适用,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进一步区分,我认为只有在上诉与抗诉的对象相同、控辩双方都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专家与谈

  

  

  周 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存在被追诉人对辩护人、法官、检察官不满意的现象,以及被追诉人随意反悔的问题。在讨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时,我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规定,区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和一般案件。关于规范控辩协商程序,我认为在协商中要让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实质性参与,确保协商的公正性。此外,建议简化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根据适用程序的不同,确定采用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

  

  周登谅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变迁的背景下,协商型刑事司法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引起关注。其次,应当立足国情,明确刑事诉讼并非纯粹的司法活动,而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最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动机具有复杂性,其动机不仅仅关涉自愿性问题,还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博弈。对于未来制度完善我提出两点建议:首先是构造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处理好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将个案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人权保障结合起来;其次是不能为了认罪认罚而认罪认罚,特别是为了满足数据指标而随意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免带来更多问题。

  

  秦 策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非常有必要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实质性评估。现有的评估过于表面,需要更深层次的挖掘,更加关注改革目标的实现、正义的实现、司法人员的减负等方面。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研究,包括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如错案的积累、速裁程序适用率偏低等,还有一些目前关注度比较低的领域,包括比对式研究、比较法对比、多元化研究方法等。

  

  黄 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认罪认罚从宽是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赋予检察官的责任,不能为了指标而追求认罪认罚从宽。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相比较,承办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检察官的工作量并未下降,有时反而增加了工作量。此外,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审判决错误的问题,一审判决错误既有可能是司法者本身的原因造成,也有可能是客观情势变化所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会导致原先给予他的从宽处罚的量刑不适当,原判在此种情况下可被评判为错误,这是一种从不同角度评判判决错误的逻辑。因此,更要强调控辩协商的重要性,建议在检察办案的审结报告中明确写明为什么提出特定的量刑建议,以及记录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和采纳情况,以促进准确的控辩协商。

  

  

  

  

  闭幕式

  

  

  

  

  闭幕致辞

  

  孙长永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今天的讨论涉及三个主要环节。首先是关于不起诉和量刑的问题,重点讨论了如何更好地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其次是关于权利保障的环节,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律师的权利保障,强调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是讨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抗诉、上诉,职务犯罪、重罪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等具体问题的环节。虽然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中仍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在讨论中也形成了一些共识。下面,我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提出三点建议:首先,积极探索在现有条件下不断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尤其要关注律师辩护作用机制的改进。其次,要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实施,同时提倡从实证调研的角度解决现有问题。第三,要加强学界、律师界、检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经验研究、比较研究,用发展的、动态的眼光来研究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法学界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实务界在现有条件下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机制和相关立法,努力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

  图文提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文稿整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陆宇光

  编辑: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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