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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写入广东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24-01-15 来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红树林湿地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湛江地区首次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列入地方性法规。

  湛江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为守护红树林提供坚强司法保障。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件,其中1个案件入选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1个案件入选广东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相关经验做法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8次缔约方大会上宣传推广,向世界奏响湛江红树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最强音。

  

  强化专项监督 高位推动促保护

  

  2021年12月,湛江市委部署建设“红树林之城”之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服务和保障湛江市建设“红树林之城”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服务和保障湛江市建设“红树林之城”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找准红树林资源司法保护的切入点、着力点、关键点,为全力护航向海“绿色发展”、建设“红树林之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湛江市检察院多次组织力量到辖区内红树林保护区开展实地走访和现场调研活动。同时,加强与自然资源局、红树林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沟通联系,采用实地走访、暗访等方式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对辖区内红树林保护区全覆盖,全面掌握红树林保护区存在的私搭乱建、毁林造塘、非法占地、水域污染、非法狩猎等问题。

  

  强化工作机制 科学监督解难题

  

  

  

  检察机关在巡查麻章区湖光镇红树林保护片区期间,利用无人机高空3D建模技术采集生态环境数据并进行对比,同时邀请广东海洋大学林业专家参与现场查勘,对发现问题当场分析当场解答,并出具专家意见,为调查取证工作插上“科技翅膀”、接入“专业外脑”。

  湛江检察机关在全市设立9个红树林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站、1个海珊瑚检察工作站、1个珍稀海洋生物检察站,不断强化对湿地的全方位司法保护。通过依托工作站平台积极开展普法宣讲和科普教育活动,借助平台开展接访活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红树林保护名副其实的“湛江名片”。强化跨区域协作,与广东茂名和广西玉林等12家单位建立云开山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与深圳、北海、海口等十地市检察机关共同建立红树林湿地保护联盟。

  

  

  湛江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湿地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麻章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红树林被破坏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雇佣民工清理外来入侵物种、固体废弃物等4公里,并在沿海各村庄聘请专职护林员15人,在未开发区域设立明显警示牌,切实守护国宝红树林。

  经开区检察院针对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民安街道龙湾片区红树林存在遭受毁坏、红树林死亡面积达24.9亩、1880株的情形,向多个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牵头召开红树林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以凝聚共识促检察建议落实。被监督机关制定红树林修复方案并共同督促侵权人进行补种修复。目前计划补种红树林3000株,已完成补种1500株。积极提起涉红树林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红树林资源公益损害修复。

  针对雷州市西寮渔港附近养殖鱼塘围海扩建,造成5615株红树林死亡,其中1677株位于湛江市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情形,在湛江市检察院的指导下,雷州市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相关侵权人积极做好红树林功能修复工作,共完成红树林造林面积约126亩,红树林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此外,检察机关根据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灵活借助鉴定评估机构作用,严谨量化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主张侵权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2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509万元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侵权人已将赔偿款缴纳至法院账户,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

  

  强化诉源治理 着力增强监督质效

  

  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活动。遂溪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到辖区中小学开展红树林专题授课;联合该县自然资源局和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遂溪管理站到辖区村委会开展“建设‘红树林之城’宣传活动”主题普法活动,共分发宣传小册子约1000份,普及人数约400人。

  落实“回头看”,整改到位。坚持持续跟进监督的理念,把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作为“规定动作”,各基层检察院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定期开展“回头看”,推动行政机关整改到位,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401/t20240112_61710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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