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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加强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优“检察服务”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写好老河口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

  湖北老河口:加强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优“检察服务”

  近年来,湖北省老河口市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司法责任,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同时,将“恢复性司法”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不给生态“打白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服务。

  以碳代偿,生态损害赔偿走出新路径

  2023年12月15日,一场庭审在老河口市法院进行。老河口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据悉,武某某、杨某某在老河口市某镇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清点,现场共查获鸟类活体215只、死体10只,其中还包含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经审查,两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除了涉嫌犯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该院依法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充分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检察机关与武某某、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同意赔偿生态资源损失相关费用共计2.78万元。

  生态修复费用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受损的生态该如何修复呢?该案中被捕猎的野生动物已死亡,难以实现就地修复。为此,法检两单位提出采用“以碳代偿”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将二人赔偿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于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生态系统碳汇产品。

  庭审后,法检两单位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进行座谈,并联合签订《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项目库的实施方案(试行)》。

  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检察机关不仅要对破坏生态的犯罪形成有力威慑,还应着力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环境、“损益平衡”的有机统一。

  一案一策,促进生态环境修复落实落地

  除了创新开展“碳汇”实践,老河口市检察院还积极探索“河湖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林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机制,在老河口市林茂山林场等地建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打造替代性修复的生态样板。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有效修复受损生态,这些林木的成活率及长势都不错,我也放心了。”2023年3月,老河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对邱某滥伐林木案开展“回头看”时说道。该院在办理过程中,多次联系法院、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修复方案,派员前往补植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监督指导邱某进行补植复绿,最终邱某共有效补植林木9000余株,让曾经因砍伐而裸露的山地重披“绿装”。

  据了解,该院已探索设置了“碳汇林片区”“绿化养护区”“增殖放流区”等生态修复基地,为生态损害赔偿开启更多路径选择。目前,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相关涉案人员已先后在林场基地补植树木2万余株,在增殖放流基地放流鱼苗20万尾。

  引入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寻找生态修复“最优解”

  “我今天总共巡逻了6公里,这是我清理的河边饮料瓶、泡沫箱。”2023年8月,罗某一边向检察官讲述当天的工作,一边忙着把垃圾塞进身旁的袋子里。罗某不是当地的巡河员,干活也没有任何报酬,却为何要从事巡河工作?

  2023年7月,罗某在禁捕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被巡查民警当场查获,后案件移送至老河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检察官的普法教育,罗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意愿和能力,该院对罗某启动了社会公益服务程序。罗某在当地社区,参加了公益巡河保护汉江的志愿服务。

  “罗某目前已经完成了四次巡河任务,除了巡查河边有无人使用禁用的渔具钓鱼,他还顺便捡起散落在河边的垃圾。”仁义街社区书记在提起罗某巡河工作时频频点头。基于此,老河口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综合法定情节和社会志愿服务情况,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罗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大家一致认为,社会公益服务让违法者“既认识到错误,也得到了弥补机会”,以“现身说法”保护了汉江资源,修复了受损生态。

  逐绿前行,绘就生态新画卷。在这一过程中,老河口市检察院不仅对涉及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敲响警钟,给予有力震慑,还大力推进惩处违法和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依法能动检察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赋能增效。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厉莉 孟凌霄)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1/t20240109_6396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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