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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促案结事了政和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64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湖南怀化: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促案结事了政和

  “怀化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职能过程中,以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纾解民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有力推动了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2023年12月26日,湖南省怀化市人大代表、怀化爱尔眼科医院经理唐健娥在审议怀化市检察工作报告时这样表示。2023年以来,怀化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措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64件,促进了案结事了政和。

  助企业破局解困

  2023年9月,怀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志雄走访企业界政协委员时,政协委员反映,怀化市某房地产公司的3名股东在2018年5月被某行政机关处以警告处罚,这3名股东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股东有行政处罚记录直接影响该公司进行招投标等正常经营活动,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化解行政争议,服务企业发展。”

  怀化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向鹤城区检察院交办该线索。办案检察官调取相关行政处罚卷宗,向原案承办人和3名被处罚人了解相关情况,发现3起案件均存在行政处罚事实依据不充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未有效送达、取证不规范等违法情形。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鹤城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听证员意见。2023年10月13日,该院依法向涉案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3起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18日,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撤销3起行政处罚决定,阻碍企业发展的束缚解除了。

  助打工人依法讨薪

  “感谢你们辛苦奔波,我们终于拿到工资,心里的石头落地了。”2023年9月,当事人唐某激动地向湖南省沅陵县检察院检察官表达感激之情。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唐某、吴某等31名工人在沅陵县某钟表公司务工。该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后,剩余12万余元工资一直未支付。因多次讨要无果,工人们决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当时该公司已经注销,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遂将工人讨薪情况及该公司违规注销登记线索移交沅陵县检察院。线索移送当天,唐某等人也向沅陵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帮助31名工人依法维权。

  沅陵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查了解到这是一起民事、行政交织案件。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劳动监察部门移送的材料后,通过查阅、调取、复制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前往工业园区现场走访,全力打好“支持起诉+行政违法监督”组合拳。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违法核准注销的情况,沅陵县检察院依法向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撤销原核准注销决定,并将涉案公司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沅陵县检察院协调推动下,涉案公司与唐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

  助林地恢复如初

  2023年3月初,新晃县检察院在办理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曾对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其实际经营者杨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仅对罚款予以催收,未对限期恢复林地原状情况进行监督,致使国家生态公益林仍处于被毁坏状态。

  新晃县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最终确认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杨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仍未恢复,且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催告、组织代履行以修复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为提升办案质效,新晃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出席。听证员评议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中“恢复林地原状”义务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有组织代履行的法定义务,代履行费用追偿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予以救济。

  2023年6月19日,新晃县检察院依法向新晃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同年7月,新晃县检察院跟进监督。针对当事人杨某认为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已缴纳罚款、对恢复林地原状存在较大抵触情绪的情况,办案检察官认真听取其意见,多次组织杨某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耐心释法说理。杨某情绪平复下来,表示愿意履行林地恢复义务。新年前,检察官回访案件现场,确认涉案土地林业资源已恢复如初。

  (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陈菲菲)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1/t20240110_6398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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