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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结合办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于莹莹 通讯员郭浩洲)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未经科学配比添加在保健品中或可致命。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结合办理的多起相关案件,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取得明显效果。

  2023年3月,李某在陈某处花50元购买了5粒保健品。服用后,李某身体出现不良反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陈某自2020年9月开始,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数种壮阳保健品并对外销售,且其既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也不具备销售保健食品的条件。公安机关在陈某处查获了23种共282瓶保健品,这些保健品均被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不当服用可能会对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造成伤害。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威胁到服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案被移送至赛罕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在采购保健食品时,明知涉案保健品为非正规渠道购进,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导致大量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流入市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产生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陈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023年6月29日,赛罕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处陈某承担十倍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陈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非个案。2023年3月至11月,赛罕区检察院共办理了5起非法在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的案件。办案中,该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销售地点多为区县及乡镇范围内计生用品店,且位置相对隐蔽;二是无正规进货渠道,保健品或经身份不明人员上门推销,或从不知名、非正规销售店铺等非正规渠道购进,购进者未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针对以上问题,日前,赛罕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整治辖区内违规销售保健品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立即采取行动,对辖区内药店、计生用品店销售点开展专项检查,并摸底排查了城郊接合部、市区小巷内等位置相对隐蔽的销售点,对发现的“三无”保健品等违规产品进行立案查处,有效净化了辖区内保健食品的销售环境。

  (原标题: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保健品,判罚!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1/t20240109_639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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