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河南尉氏:小案办理加速不减质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张友志)“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有时候就是因为双方一时的意气之争,希望大家在日常交往中克制自己的脾气,不让这样的情况再发生……”2023年12月20日,在河南省尉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某企业车间,该县检察院检察官为企业员工上了一堂特别的普法课,课程内容取材于该企业前不久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2023年4月27日,该企业员工任某与凡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撕扯过程中,任某用拳头击打凡某脸部,造成凡某受伤。经鉴定,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尉氏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了解到该案的发生,并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该案系工友间因偶发事件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任某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和解条件。2023年5月20日,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解下,任某积极赔偿凡某经济损失,取得凡某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因任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3年6月27日,尉氏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8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尉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尉氏县检察院在案件受理端口,根据正、负面清单对该案案由、案情等识别后,将该案精准定为简案,纳入简案办理快车道。经对该案的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关系、案发时及案发后当事人的行为态度等进行全面审查,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任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该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随后运用速裁程序,通过集中告知权利义务、简化文书制作提升速度,于同年8月18日依法对任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向公安机关通报了对任某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8月26日,尉氏县公安局对任某予以训诫,任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1/t20240109_63969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