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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检察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1月2日,海北州检察院召开2023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州检察机关工作开展情况,发布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国家司法救助等5起典型案例。

  

  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为民司法的主要“检察产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承载和体现。海北州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求极致”标准,坚持“优中求精”,围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指导办案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海北检察办案质效全面提升,促进市域社会治理。

  会议邀请青海法治报、祁连山报社、海北州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参加发布会。特别邀请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以及州妇联等相关部门领导莅会。


  

  案例一:仁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提级管辖 综合履职 强制报告制度 数字检察 社会综合治理

  【要旨】

  为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办案中始终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注重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深层次问题,全面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通过综合履职,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工作,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仁某某与伯某某(另案处理)系同居关系,被害人刚某某(2019年9月3日出生)系伯某某与才某某女儿,2021年10月伯某某与才某某离婚后,带刚某某与仁某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某日(具体时间不详),因被害人哭闹被告人仁某某在租住房间内,用手机充电线抽打被害人身体致其受伤。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在居住帐篷门口,使用花色绳子抽打刚某某腿部,在帐篷内床上继续用绳子殴打被害人腿部、身体部位,后又用塑料玩具铲殴打被害人头部,持续二十分钟左右停止殴打行为。18时许,仁某某、伯某某查看被害人气息微弱,后发现已无呼吸和心跳。次日早晨,两人商量后将被害人尸体放至帐篷旁一座大山悬崖处。当日,仁某某舅舅华某某等家属询问其孩子时,两人谎称被害人从山上摔下死亡,华某某等家属于次日凌晨将被害人尸体取回准备火化时,被害人刚某某舅舅罗某某对被害人死亡原因产生异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级管辖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该案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且犯罪手段恶劣,本辖区社会影响大,州检察院与州法院商请后,将案件提级管辖,由州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并及时向当地政法委请示汇报,针对严重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持高压惩治态势。

  (二)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依法为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及被告人社会经历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严重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从宽尺度,依法提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

  (三)检察长出庭公诉依法指控犯罪。该案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落实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体系,依法指控犯罪。庭审中,邀请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负责人旁听,现场以案释法,在达到警示教育的同时,发起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呼吁,案件办理效果明显。

  (四)通过数字检察全面做好综合履职工作。承办检察官注重审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深层次问题,经审查发现:强制报告主体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全面等问题。为此,州检察院及时将线索移送至县级检察院,县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起政府、社会组织的高度重视。同时,以此案为切入口,运用建立的涉未成年人融合式类案监督模型,发现两起在宾馆内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案件已办结),针对宾馆行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等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做到从源头上预防侵害未成年人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彰显检察担当。

  【典型意义】

  本案从办理到社会治理,检察机关积极履职,通过综合履职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一是案件提级管辖确保罚当其罪。为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州检察院、州法院分析研判后将案件提级管辖,以强有力的打击力度震慑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确保罚当其刑。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在保障被告人权益同时,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尺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三是以案释法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庭审中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事实依法指控犯罪,并邀请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妇联团委等未成年人工作组织人员旁听,法庭教育阶段,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危害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以案释法,全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四是办案注重社会治理工作。摒弃就案办案思想,针对案件存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起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五是以数字检察赋能检察监督工作。从办理的个案为切口,运用创建的涉未成年人融合式类案监督模型,通过综合履职,全方位开展未成年人法律监督工作,该模型被省检察院推广运用。

  案例二:海北某文体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不支持监督申请检察和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具备实质性化解条件的民事监督案件时,应借助“听证”等外脑延伸服务,向当事人阐明法律关系,发挥听证员的公信力作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真正做到定分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海北某文体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青海某钢构公司对海北某文体公司的案涉项目进行施工。2016年1月,青海某钢构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魏某。2017年9月案涉工程交付海北某文体公司使用。因海北某文体公司欠付工程款,产生纠纷。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后,海北某文体公司仍不服,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生效判决并无不当,本案虽不符合监督条件,但具备实质性化解的条件,应延伸服务,促成和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海北某文体公司于2023年3月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拟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海北某文体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商业经营关系,就此结怨对彼此今后的发展均不利。二审生效后,因海北某文体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企业及负责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企业及负责人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漫长的诉讼不仅消耗了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各自经营。承办检察官认为,生效判决并无不妥,检察机关若就案办案,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案,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化解双方矛盾。纵观整个合同履行,双方都有过错(青海某钢构公司非法转包存在过错,海北某文体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义务),双方在今后的发展中可能还会有交集,就此结怨对双方发展均不利。只有在厘清双方各自过错及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和解才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通过听证促成当事人和解。

  和解过程及结果2023年6月20日,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辩论,听证员从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当事人各方责任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在听证会结束之前,检察机关与听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背靠背”进行调解。海北某文体公司认为青海某钢构公司违法转包,过错在先,因强制执行导致公司无法按期营业,损失巨大,不愿意承担连带责任。青海某钢构公司认为其已完成合同义务。检察机关从各方执行能力、现实利益及今后发展等方面,设身处地地从当事人角度进行分析,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通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终于同意各让一步,在检察机关与听证员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给付义务,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海北某文体公司与青海某钢构公司握手言和,长达7年多的矛盾纠纷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可充分借助“听证”等外脑促成检察和解。本案双方当事人长期存在商业关系,强制执行对双方今后发展均不利。在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情况下,仅从法律角度释法说理不能彻底解决矛盾。检察机关从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以听证会为载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及听证员的公信力作用,促成双方达成检察和解,真正实现“双赢共赢”。

  案例三:马某某驾车故意毁坏绿化带树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故意毁坏林木 惩罚性赔偿 劳务代偿

  【要 旨】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驾车毁坏的绿化带林系人工种植的公益林,产权属于全民所有,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以“刑事处罚+劳务代偿”的方式让被告人参与恢复林木的全过程中,让其切身体会生态管护和资源保护工作的不易,同时很好地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广大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日凌晨2时,马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越野车从浩门镇前往青石嘴镇,车辆行驶至岗青公路223公里处时驶离路面冲进路南的绿化林带内,碾压损坏了15棵青海云杉和4片网围栏及4根围杆。后马某某继续驾车寻找出口欲驶出林带,期间车辆来回碾压损坏绿化林带内青海云杉85棵、网围栏7片及围杆6根。经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本案中马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坏的青海云杉、网围栏及围杆价值为7660元;交通事故后马某某为寻找出口继续驾车碾压损坏了青海云杉网围栏及围杆的价值为29966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随即立案审查,并在《青海法制报》刊登公告,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间未收到相关组织的复函。经检察机关多次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让被告人马某某在原地原树坑内按损坏树木规格大小补栽100棵青海云杉及修复网围栏,并支付故意毁坏85棵青海云杉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较为合适,在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马某某按损坏树木规格大小补栽100棵青海云杉及修复网围栏恢复绿化林带原状,并保证树木二年内百分之百成活率,补栽按当地林业管护站技术人员提出的树木栽种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最终由浩门林场进行成活率验收;判令马某某承担因故意毁坏85棵青海云杉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9316元,其中,1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上缴至国库,其余19316元惩罚性赔偿金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完成100个工作日的公益林管护工作任务,管护期间的工作要求由马某某与管护方另行签订管护协议。庭审中,检察机关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本案被告人马某某驾车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经检察机关随案持续跟进监督,被告人马某某全额交纳惩罚性赔偿金,按照判决补栽100棵青海云杉,同时完成100个工作日的公益林管护工作任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北检察机关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积极践行恢复性生态保护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和典型案例,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基础上,将环境资源的修复放在首要位置和最终目的,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相关当事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就地“补种复绿”劳务代偿。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对履行修复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实现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检察修复生态的司法目的。案件全面执行后在当地村民中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认为相比刑事处罚单一的刑事惩戒作用,劳务代偿方式更能起到很好的生态保护效果和警示教育,也让被告人在劳务代偿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生态管护和资源保护工作的不易,同时实现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保护,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才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牧区困难妇女 上下内外联动 紧急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才某某,女,藏族,2003年11月3日出生,系张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周某某的女儿。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豫M66370/豫M775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青海省海晏县驶往天峻县,车辆行驶至国道315线197公里+200米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救助申请人才某某的父亲周某某、母亲仁某某、弟弟万某死亡,被告人张某负主要责任。刚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06月12日以刚检刑诉〔2010〕10号起诉书向刚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刚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以〔2010〕刚刑初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加害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救助过程】

  该案是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出台贯彻落实“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实施方案后,系妇联组织移送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救助申请人才某某父母及弟弟在此次刑事案件中死亡,其系孤儿,与祖母兰某某共同生活,祖母兰某81岁已年迈并患有多种身体疾病,加害人张某系外地人员且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才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帮危济困、救急救难”作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与妇联组织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两级检察机关与州县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对一名困难大学生开展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工作。因救助申请人父母遭受不法侵害身亡,现其又不幸意外摔伤,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及时启动“一案一报”机制,开通“绿色救助”通道,4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查、审核及审批程序,申请为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最大限度发挥司法救助救急救困作用,有效解决救助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目前正在联系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协调沟通开展社会救助。该案以机制保障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合力帮扶困难妇女的责任担当。

  案例五: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青海湖裸鲤 检察履职 自行补充侦查 生态修复

  【要旨】

  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本案中检察机关成功追诉7名遗漏罪犯和1起遗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充分利用附条件量刑建议,依法区分主从犯,确保罚当其罪,同时检察机关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2021年04月初,被告人张某、李某甲到西宁市湟中区某镇找到被告人李某乙、杜某某商量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事宜。2021年04月25日四人驾车前往海北州某县,途经湟源县时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购买了渔网及水裤,到达海北州某县后四人住在李某甲母亲经营的宾馆中,对捕捞青海湖裸鲤进行分工(李某乙、杜某某负责捕捞湟鱼,李某甲整体负责,包括购买工具、联系捕捞湟鱼人员、放风探路、销售湟鱼等,张某负责运输),被告人尕某甲在场,之后由被告人尕某甲提供捕鱼的汽船及对讲机,并约定被告人尕某甲从中抽取10%利润,事前几被告人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地点进行踩点(海北州某县某乡S208省道3公里+300处的青海湖水域)。04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其父亲银白色起亚轿车,载着李某乙、杜某某,被告人张某驾驶李某甲借来的微型小货车,载着汽船、渔网等捕捞工具,到达现场后,李某乙、杜某某负责下网,李某甲驾驶车辆放风,下完渔网后几人返回。0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银白色起亚轿车载着李某乙、杜某某前往下网地点收网,被告人张某驾驶李某甲从陈占顺处租的哈弗H5越野车,到达地点后,李某甲继续放风,李某乙、杜某某前往湖中抽网,收网后几人将捕捞的青海湖裸鲤分装,因渔获较多,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尕某乙、杨某前来帮忙,李某甲驾驶车辆将二人接至现场,几人共同将渔获物装至哈弗H5越野车,后几人一起回到李某甲母亲经营的宾馆,将捕捞工具放至宾馆后院。当晚,李某甲驾驶其父亲起亚牌轿车载着李某乙、杜某某在前探路,张某驾驶哈弗H5越野车载着捕捞的青海湖裸鲤和渔网前往西宁市湟中区某镇,并将363公斤青海湖裸鲤以每斤10元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价款共计726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将4080元微信转账给李某乙,1180元微信转账给李某甲,2000元抵扣李某乙买渔网时所借款项。04月26日四人返回海北州某县,以同样方式前往之前下网地点继续收网,后载着被告人尕某乙和杨某出发前往西宁市湟中区某镇出售青海湖裸鲤。凌晨03时30分许,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315国道附近路段时被海北州某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并将张某及驾驶车辆扣押,查扣渔网60盘及所获渔获物13袋425.1kg。2021年04月30日,海北州某县农牧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对涉案渔获物进行称重,总重为416.55kg。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涉案渔获物系青海湖裸鲤,属于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15日以张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李某乙、尕某甲、尕某乙、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青海湖裸鲤779.55kg,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青海湖裸鲤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7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确认各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增殖放流费用87309.6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15日以张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本案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及渔网来看,本案仅靠一名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实施的,为查明本案中是否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承办检察官仔细阅卷,反复推敲案卷证据,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案发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乘车经过的监控探头、在运输水产品车辆中获取的对讲机等,最终以张某为突破口,在讯问过程中供述其称实施犯罪过程中还有其他人参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未作认定的犯罪事实和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其中共有六名遗漏罪犯系同案犯,同时追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一起。

  (二)青海湖具有生态价值,它维系着青藏高原东北部的生态安全,是阻挡西北荒漠化向东蔓延的天然屏障,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我国唯一的高寒咸水鱼,也是湖区重要的生物因子和食鱼鸟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对破坏青海湖裸鲤资源的恢复与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利用附条件量刑建议,以一审判决前是否达成赔偿等条件和基准,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7名被告人在庭审阶段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放流77955尾鱼苗的损害赔偿金87309.60元。

  (三)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公益诉讼检察官沟通,发现本案中7名被告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针对本案提起了海北藏族自治州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7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7309.6元。2022年6月,检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举行了青海湖裸鲤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将156295尾湟鱼鱼苗放流青海湖,积极修复非法捕捞破坏的青海湖生态资源。

  【典型意义】

  (一)在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四心法”在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中追诉漏罪漏犯。一是细心审阅案卷,注意从证据缺陷发现突破口;二是精心编写审讯提纲,注意从供述交代中确定突破口;三是耐心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深挖线索;四是留心敏感环节、敏感人员,注意从关键证人中寻找突破口,发现遗漏罪犯线索。最终在该案中追诉7名遗漏罪犯和1起遗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本案中检察机关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紧盯非法捕捞“捕运销”全链条,坚持“全链条”打击、打深打透,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金刑等多种措施进行经济惩罚,并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铲除滋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土壤。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多为共同犯罪,对多人参与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平衡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每个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区别对待。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附条件量刑建议,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依法区分主从犯,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三)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各被告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行为不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且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的道路上,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追究侵害者的民事责任,唤醒社会民众对青海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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