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肥西:“偷渡”两千余箱烟花!
发布时间:2024-01-07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大量购买、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烟花,日前,经肥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2000余箱烟花予以没收。
2023年4月,李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前往外地进购了价值10万元的烟花。后分两批将烟花运输至肥西县官亭镇内的仓库进行储存、待售。2023年7月22日凌晨,该批烟花被查获。经现场清点,仓库里共计存放各品种烟花2000余箱。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大量购买、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烟花,待售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检察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均须合法合规进行。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商家明知违法,仍为一己私利,选择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隐患。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请大家切勿为蝇头小利罔顾法律,遵纪守法,要从你我做起。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01/t20240104_61523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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