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5单位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和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下列财产和账户不得冻结:(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4)商业汇票保证金;(5)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7)社会保险基金;(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12)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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