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邛崃:跨区域协作督促行政处罚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孙蕾 李昭)“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需给予吴某某必要的行政处罚。”近日,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四川省邛崃市检察院、峨眉山市检察院就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共同向行政执法机关送达了检察意见书。
2023年11月,峨眉山市检察院办理了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该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给予其行政处罚。因吴某某户籍所在地位于邛崃市,峨眉山市检察院遂将该案移交邛崃市检察院,以便处理后续反向衔接事宜。
邛崃市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后,围绕具体处罚事项、处罚依据、处罚措施等不起诉后处置重点与峨眉山市检察院进行了充分沟通。2023年11月22日,两院根据办案实际协作需要,会签了《关于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明确了信息共享、线索互移、协助调查等具体衔接内容,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工作机制。机制建立后,邛崃市检察院对该案开展了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作了检察意见书。
2023年12月8日,邛崃市检察院会同峨眉山市检察院、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会上,两地检察院分别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当前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出台背景和工作要求,认真听取了该局意见建议。经会商研判,三方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证据材料移送标准、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达成共识。随后,邛崃市检察院、峨眉山市检察院共同向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日前,市监局已依照检察意见书的要求,对此案核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2/t20231230_6388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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