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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发布时间:2023-12-2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因道路旁两旁长期停放车辆

  影响出行引发不满

  饲养的小牛途经此处时

  还被车辆碾压受伤

  为发泄情绪

  竟用石子将汽车车身划坏

  ……

  

  

  近日,蒙自市检察院办结了一起因农村道路停车问题引发的寻衅滋事案。

  

  案情回顾

  马某某居住于蒙自市某街道某村,随着城市发展,蒙自市某县道已逐渐成为该村村民日常生活的必经道路。

  

  马某某每天放牛需途经该县道某市场附近路段,因该路段两旁长期停放车辆,马某某对此十分不满,加之2023年2月底,其饲养的一头小牛途经此处时被车辆碾压受伤,为发泄不满情绪,马某某从家中赶牛出门时多次用石子将该路段旁停放的19辆汽车车身划坏。

  

  经认定,马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000余元。经审查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这是一起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小案非小事,办案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对此,承办检察官多角度开展工作,强化诉源治理。

  

  该案被害人较多,在侦查阶段马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但还有少部分被害人未谅解马某某。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逐一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向被害人释法说理,最终,该案所有被害人均对马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鉴于马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社会矛盾已化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马某某符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蒙自市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共同参与案件审查,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马某某进行了相应陈述,经全面、充分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考虑到该案是马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为了让其真正认清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承办检察官到马某某所在村委会召开不起诉决定宣告会。宣告会上,检察官耐心细致地说明本案的法律适用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并告诫马某某今后要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马某某真诚认罪、悔罪,并表示将深刻汲取教训,理性反映问题。

  

  

  办案过程中,马某某也多次向检察官反映该县道两旁停车问题,对此,承办检察官到案发路段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村委会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因今年以来市级重点项目进驻施工,大量外来人员涌入该村,导致现有停车位无法满足突然增长的停车需求。对此,蒙自市检察院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加强该路段交通秩序管理并及时妥善解决该村停车难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312/t20231218_6117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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