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集政治培训与业务培训于一体,是紧密结合检察业务开设思想政治课程的培训,更是在业务培训中将“讲政治”“从政治上看”的要求贯穿业务课程始终的培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不是一种特立独行的培训样态,而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司法官培训理念和培训方法。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按照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要求,经过全国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的实践和总结,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已然成为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一种新理念和新方法。众所周知,培训理念作为培训活动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理论层面,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指导和推动培训实践不断创新发展。正确的检察教育培训理念必须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高需求相适应,与服务保障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及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的时代内涵
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集政治培训与业务培训于一体,是紧密结合检察业务开设思想政治课程的培训,更是在业务培训中将“讲政治”“从政治上看”的要求贯穿业务课程始终的培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不是一种特立独行的培训样态,而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司法官培训理念和培训方法。
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是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能力提升有机融合的培训方式,其中,政治培训(政治教育学习、政治能力提升)是检察教育培训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任务,业务培训是将政治思维融入业务素能提升的培训。
在专门的思政教育培训实施中,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方式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教育引导学员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自觉落实到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形成“从政治上看”检察履职的自觉,以具体监督办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要把学习党史、党性修养教育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培训和政治忠诚教育,教育引导学员从自身岗位做起,在忠实、廉洁、公正履行检察职能中体现政治忠诚。
在具体培训中,落实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要求,一是要强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讲和阐释,帮助学员准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议运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事例开展案例教学、示范教学,使学员更加直观、具象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二是要加强基本办案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员在检察履职中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教育引导学员强化以法律监督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加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理念教学,教育引导学员从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和重视效果以及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等维度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从培训效果把控和评价方面看,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效果需要通过全流程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来实现和检验。训前阶段的教学质量把控是基础和前提,在训前要通过培训需求调研工作,精准掌握培训班次的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个人需求。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更为关注组织需求和岗位需求,兼顾学员的个人需求。组织需求和岗位需求主要体现为在教学计划制定及课程师资安排中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以及最高检党组决策部署的阐释、宣讲、学习和运用。训中、训后阶段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既是具体的,也是实践的,需要学员、教师、专家多主体参与评价。评价指标内容主要表现为在训中阶段各门课程的政治业务内容是否融合、是否自然融合,在训后阶段学员在检察履职尤其是在监督办案中是否做到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是否实现监督办案的“三个效果”相统一。
推动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的具体展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肯定,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的期许。
据此,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培训的任务应当包括:一是要在培训中引导学员深刻理解和把握检察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二是要引导学员深刻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创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考量、战略考量、法治考量,善于从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沿革中把准着力方向、把握内在规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三是要引导学员精准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原则和方式、方法;四是要在培训中注重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注涉外公益诉讼的实践和发展,注重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在具体培训中,落实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要求,要更加注重以下内容: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既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也是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法宝。党的二十大确立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宏伟目标和大政方针。在教育培训中要引导学员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了解把握党中央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各个领域的战略部署,将有助于学员把握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制度,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在教育培训中要引导学员深刻理解和把握“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根本立场,同时也是检察人员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基本方法。要引导学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展开,要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公益损害问题摸排线索、立案调查。在办案过程以及制度机制建设中,要邀请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此外,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促进形成全社会公益保护合力,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培训中要引导学员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是以诉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法律监督的一切属性;另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回应新时代对检察职能、司法职能新要求的特征,可以更主动、更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要引导学员牢牢把握住党中央创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聚焦法定领域案件,坚持精准性、规范性,注重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功能作用,关注可诉性和诉讼案件办理,以更扎实的办案成效夯实公益诉讼检察的发展基础,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在新的起点上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正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要方式。要特别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各项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要教育引导学员牢牢把握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掌握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要义和有效路径。提起诉讼仅是载体,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而监督才是本质,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价值追求。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检察公益诉讼正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正是以法治监督促进良法善治。在教育培训中要引导学员注重在办案中推动解决公益损害背后的制度缺失、制度漏洞以及职能交叉运行不畅、管理不到位等深层次的治理问题。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18_6309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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