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同行推进滨海生态检察现代化
编者按 滨海地区是生物多样性丰富、经济发达、陆海统筹的重要区域,是迁飞鸟的重要迁徙通道,如今却面临着气候变化等挑战,亟须各方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滨海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发展。2022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以视频方式出席在武汉举行的《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并发表致辞表示,“支持举办全球滨海论坛会议”。今年9月25日,2023全球滨海论坛会议“滨海生态检察保护法治现代化”专题研讨会在江苏盐城召开,12个省(自治区)、地市和区县检察院代表在会上发言。本版特别刊发他们关于滨海生态保护的实践经验,以及会上3位发言的国际专家的研究成果。
检察机关参与是实施湿地保护法的重要保障
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亚洲区主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龙迪
相比欧洲国家主要依靠个人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中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
具体到滨海生态系统保护,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提起或者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受损湿地修复。例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海水养殖在海南兴起,红树林保护区邻近村民在保护区内砍树、围地造塘、养殖鱼虾螺,致使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海南省检察院发现后,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政府积极履职,拆除红树林保护区内的80余家非法虾塘养殖场,陆续清退了红树林保护区内1000余家传统土塘养殖场,让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修复。
2022年6月,中国的湿地保护法正式生效,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是贯彻实施该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中国履行《湿地公约》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之际,发布首批12个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10个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足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湿地保护的重视程度。
在不久前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我欣喜地看到了检察公益诉讼法的身影。我相信,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完善,未来检察官在捍卫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方面肯定会作出更多贡献。
中国检察机关正全力投入滨海湿地保护工作
保尔森基金会顾问 唐瑞
中国的沿海湿地对中国乃至全球意义重大,它们不仅为当地人民提供了可持续的生计,还提供了造福全中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宝贵财富,包括鱼类苗圃、碳固存、洪水和风暴潮防护等。
几年前,科学家担心中国的沿海湿地会迅速消失,推测黄海生态区即将成为“灭绝的中心”。但2018年1月,中国政府发布了一则意义重大的通知,禁止进一步开垦沿海湿地。突然之间,对海岸候鸟最大的直接威胁被消除了,而且一些重要的地点被提名为世界遗产。
中国对滨海湿地保护的日益重视并不是一个例外,它是中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国家公园系统,有望在2030年构建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公园系统。此外,中国还加强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所有这些国家行动,都为中国担任《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主席国奠定了基础,中国协调190多个国家于2022年12月就《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达成一致。
《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成功实施取决于各国的政策和立法,这些国家政策和立法的实施也取决于执行这些国家法律的相关机构。早期的法律案例释放了响亮而清晰的信息——法律将得到维护,试图无视环境保护的人必将被阻止,致力于保护自然的人应得到鼓励。
这次活动是一个极好的迹象,表明中国的检察机关正在全力投入并高度重视滨海湿地的保护工作。我相信,在不断进步的法律以及强有力的执法和司法支持下,中国的滨海湿地以及人类与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的未来是光明的。
中国设立沿海保护区有启发性
国际鸟类生命协会亚洲区主任 维纳亚甘·达尔马拉加
为促进海岸和鸟类物种保护,亚洲各地已采用或正在探索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关键要有一个重要的总体政策倡议,如生态文明概念,为保护工作定下总基调。二是,设立沿海保护区。这在亚洲还是比较新的概念,中国在黄海沿岸的保护区工作尤其具有启发性。如果这项工作得到类似“生态保护红线”这样更广泛政策的支持,那么实施起来就会容易得多。三是,将部分地区划定为“其他有效的区域保护措施”(OECMs)的可能性。这些地区在保护区之外实现了对生物多样性长期有效的原地保护。四是,沿海地区综合管理,针对不同用途划分不同区域。五是,规范沿海填海和开发(酒店、港口等)的重要法律,如中国暂停填海造地。六是,促进和鼓励对鸟类友好的海岸修复。确保为应对海岸侵蚀、海平面上升和风暴潮而设计的“绿色基础设施”对鸟类友好。七是,创建鸟类友好型农业景观。许多鸟类栖息在湿地上,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使这些湿地对鸟类友好,包括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和化肥的使用等。应对沿海污染的策略,要解决陆地和海洋向鸟类栖息地排放有毒物质的问题。八是,推广对鸟类友好的农产品——大米、盐和水产的养殖。制定策略以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如大米草)对鸟类的影响。九是,世界遗产保护情况,中国将黄海遗址指定为世界遗产,在这方面尤其具有启发性。十是,《湿地公约》将部分地区划定为EAAFP(东亚—澳大利西亚迁飞区伙伴关系)飞行网络路线地区,此外,还缔结了国家间保护独特鸟类物种的双边条约。十一是,完善鼓励海岸可持续融资的法律和政策。
江苏:积极探索海洋生态修复实践路径
因海洋生态环境的多样性和整体性、修复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修复责任的确定和履行成为司法难题。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力指导下,探索出损害评价科学、责任落实有效、注重治理预防的海洋生态修复江苏实践路径。
一是注重搭建评价体系,提升海洋生态损害认定科学性。江苏省检察机关建立委托鉴定协作机制,创设海砂等损害鉴定标准,为损害评估提供依据;借助行政机关专业力量,对于司法鉴定尚未覆盖的前沿问题,参照行政机关及下属机构专业意见,科学界定损失;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专家库,江苏省检察院与该省生态环境厅签订协议,共同吸纳245名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入库,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案评估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注重保障修复效果,提升海洋生态修复有效性。一方面,在案件办理中追求海洋生态系统原真性保护。如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收购、运输海龟公益诉讼案中,将开展海龟救护和放归工作作为首要任务,首创“诉放分离”办案模式,与全国30余地检察院通力合作,联合多部门救护,将268只海龟经野化训练后放归南海。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对替代性修复责任落实的监管方式,对不能恢复原状的,积极实施增殖放流、购买碳汇、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探索“互联网+”劳务代偿监督模式,实时跟踪劳务代偿完成进度解决异地监督难题。
三是注重加强源头治理,提升海洋生态保护预防性。一方面,推动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协同执法机制,推动解决部门职能交叉、“九龙治水”疏漏难题。另一方面,注重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助推健全治理体系。
浙江:助力滨海区域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自2018年以来办理海洋公益诉讼案件748件,以司法履职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督促行政机关从源头上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难题,以高质量履职保护助推区域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注重源头治理,以法律监督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浙江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滨海养殖业、渔业、工业等生产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展法律监督,促进源头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如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针对钦白粉企业将石膏等工业固废露天堆放海岸围填海区域、未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问题,督促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整治,并推动钦白粉行业全国首个钦石膏制水泥缓凝剂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投用。
二是坚持损害担责,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针对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浙江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履职手段,充分发挥诉的刚性作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如针对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非法捕捞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破坏礁石等天然栖息地和潮间带生态系统的情况,舟山市检察院在向法院诉请赔偿海洋生态损失和修复费用的同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请并获法院支持。
三是强化综合治理,多措并举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乐清市检察院在督促行政机关整治乐清湾海域互花米草入侵,修复红树林和滩涂湿地过程中,将案件办理延伸到海域综合治理,与行政机关协作打造乐清湾海岸蓝碳生态智治系统,对乐清湾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实施动态监测,有效提升海洋生态保护综合治理能力。
福建:深化海洋检察“五并”模式
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传承和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闽工作时提出的建设“海上福州”战略精神,首创海洋检察“五并”模式,该模式荣获第五届全省机关体制机制创新优秀案例、省绩效改革创新项目。
一是深化“打击监督并重”,创新海洋检察一体履职模式。福建省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海洋强省建设的意见》,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在服务保障海洋强省建设中一体推进海洋生态保护。
二是深化“生态公益并举”,创新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模式。福建省检察院率先设置“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部”,结合检察办案同步开展追赃挽损,积极推进与生态损害赔偿机制衔接,并联合福建省林业局出台《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意见》。
三是深化“检察行政并联”,创新海洋生态协同监管模式。福建省检察院牵头6家省级单位出台《关于在涉海洋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搭建海洋生态保护沟通协作平台,并下发规定将圆桌会议机制拓展为全案件类型可适用、全办案环节可启动和全涉案主体可申请。
四是深化“海湾陆岸并治”,创新海洋湿地系统保护模式。福建省检察院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全覆盖”派驻三级河长办,统筹开展省内重点水系流域污染防治,组织有关地市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持续跟踪闽江、九龙江27条案件线索办理情况。
五是深化“法治综治并施”,创新海洋生态社会治理模式。福建省检察院发布《福建省检察机关“守护海洋”蓝皮书》,为党委、政府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提供法治决策参考;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建设海洋检察保护智慧管理和法治教育基地。
广东:护航沿海经济带绿色发展
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粤东和粤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绿色发展,围绕近岸海域、大陆岸线、滨海湿地、海湾海岛生态屏障保护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一是陆海统筹、河海联控,推动系统治理。广东省检察院积极牵头,与广西、海南等省级检察院就西江流域、环北部湾—琼州海峡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建立协作机制,该省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各主要入海河流和海域,联合周边6个省份,分别建立市级、县级检察协作机制15项。
二是科技赋能、智慧借助,保障提质增效。广东省检察院通过邀请专家讲解、采购高性能设备、建设无人机管理平台等方式,指导沿海检察机关采用大数据分析、卫星遥感、三维建模、区块链存证等手段高效办理涉海洋案件。广州、珠海等地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和调查技术手段,对接政府执法信息系统,推动整治海岛违法填土等问题,入选全国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三是修复生态、保护产业,护航中心工作。第一,灵活适用多种生态修复方式。如广州检察机关督促污染海岛企业开展异地修复,使荒地变身生态公益园;与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建协作平台,探索碳汇认购修复方式。第二,服务海洋牧场、海洋旅游绿色发展。如阳江市检察机关对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出海口养殖蚝排超出生态容量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合理规划,擦亮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
广西:促进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统治理
红树林被称为“海岸卫士”,对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海洋自然灾害、改善沿海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聚焦水产养殖、非法采砂等损害红树林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共建东南沿海红树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围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协同推进问题整改。广西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某集团码头违规施工建设致红树林大面积死亡问题,三级检察院一体发力,推动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形成合力,采取20项措施推动整改落实。
二是聚焦保护重点,高质效履行公益保护检察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部署专项行动、召开现场会等形式,组织沿海的北海、防城港、钦州检察机关紧盯破坏红树林生存环境突出问题加强监督,两年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9件,依法诉请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3.5万元,通过办案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投入保护资金7600万元,补植、修复红树林5000余亩。
三是拓展监督成效,促进红树林海洋生态系统综合治理。广西检察机关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延伸监督触角,加大对沿海非法采砂整治力度。针对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非法采砂影响红树林生态系统突出问题,防城港市检察机关立足办案,推动全链条整治非法采砂产业,促推出台地方立法禁止非法开采海砂,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海南:提升滨海生态检察办案质效
海南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解决一批滨海生态突出问题,积极构建滨海生态检察公益诉讼现代化工作新格局,近五年共立案办理滨海生态公益诉讼案件523件,提出检察建议329件,提起诉讼124件。
一是多层次布局,构建一体化滨海生态检察线索网。海南省检察机关积极构建“‘益心为公’志愿者+大数据+无人机+卫星技术”一体化滨海生态检察线索网,通过整合大数据、共享资源有效破解信息壁垒,综合运用无人机、“一图一员三排查”大数据平台、卫星遥感、数字监督模型等排查破坏滨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收集滨海生态检察案件线索416条。
二是全方位监督,将“精准性”“规范性”贯穿办案全过程。海南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调研报告等方式,通过组合监督、体系化监督、补强式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滨海生态公益。
三是重点式推进,提升滨海生态检察办案质效。海南省检察机关找准涉海生态问题监督重点,突出办案治理实效,重点式推进滨海生态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探索“公益诉讼+环保督察”的有效路径,针对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办理涉海案件72件;海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海洋公益诉讼和海洋生态修复的工作指引》,探索适用增殖放流、替代履行等方式进行修复。
四是宽领域协作,凝聚滨海生态保护治理合力。海南省检察院牵头联合该省高级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7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调查取证、督促和支持起诉、“三合一”审判等工作机制。
天津滨海新区:全方位守护“京津肺叶”
天津市滨海新区东临渤海湾,兼具陆域湿地和滨海湿地,素有“京津肺叶、候鸟天堂”之称。近年来,滨海新区检察院探索滨海蓝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保护岸线的同时加强滨海生态系统的保护,共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常态化地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守护滨海生态的实际效能。
一是坚持打击与恢复并重,全方位助力湿地生态修复。针对破坏滨海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刑事案件,滨海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在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论证下,探索性地将多起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全部用于北大港湿地增殖放流。
二是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海岸线修复工程落实落地。滨海新区检察院聚焦海岸线整治修复,办理了一批岸线修复案件。针对生态城北堤生态迟迟未能修复的问题,该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推进北堤防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通过使用种植土进行回填,完成防潮工程建设。
三是推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筑牢生态保护防线。滨海新区检察院通过法律宣传、制发检察建议、打击犯罪等方式发挥湿地公益保护检察职能,与区农委会签《关于加强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办法》,建立联席工作会议、信息共享、案件通报、调查配合、联合执法、案件反馈和联合普法宣传等7项机制。
四是强化“大保护”意识,着力打造跨区域协作“护海网”。滨海新区检察院会同辽宁、河北、山东等地检察机关进行跨区域检察协作,加强环渤海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配合协作。
河北唐山:多元协作保护滨海湿地
河北唐山地处渤海湾中心地带,拥有滨海湿地66万亩,其中曹妃甸湿地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滨海湿地。唐山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滨海湿地生态保护工作,进行了诸多探索、实践,“多元协作”工作模式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
一是加强与人大政协协作,彰显滨海湿地保护检察担当。唐山市检察院多次向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唐山市政协汇报滨海湿地公益保护工作情况,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的办法》,与市政协建立了公益保护协同监督机制,构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融合贯通的大监督格局。
二是加强跨区域协作,共筑滨海湿地保护检察屏障。唐山市检察机关与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建立办案配合机制。今年4月,渤海海洋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在唐山市召开,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和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秦皇岛市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渤海海洋、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通过跨区域联合办案、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生态环境联动修复等机制落地落实,实现了渤海湿地生态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
三是加强内部办案协作,打造滨海湿地保护检察堡垒。唐山市检察机关建立了由市院主导统筹、基层院主责推进的纵向指挥、横向协作办案模式。唐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实现一站式线索筛选、办案协作、信息汇集,特别是移动终端现场取证同步传输在全省独具特色,利用无人机在湿地上空及周围巡航调查40余次。
辽宁丹东:“检察蓝”呵护“滨海生态蓝”
2020年9月以来,辽宁省丹东市两级检察院结合“守护海洋”等专项监督活动,对河流、海洋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开展监督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完善湿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长效机制,对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的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及时恢复受损生态环境,助力滨海生态保护工作。
一是立诉分离,共护海洋渔业资源。丹东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郑某贵等4人非法捕捞案中,为了保证及时完成增殖放流,检察机关在专业机构建议下,提前与渔业公司联系蟹苗事宜,按照《辽宁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规定,向东港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拟进行增殖放流的具体情况,并与丹东市海警局第一工作站沟通解决放流用船只问题,待后续款项执行到位,即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二是“诉前+社会治理”,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宽甸满族自治县蒲石河湿地位于辽宁省东部重点生态区,2014年蒲石河湿地被正式列入辽宁省重要湿地名录。多年来,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蒲石河湿地内多发倾倒、堆放垃圾以及非法砍伐护岸林的现象。今年3月,宽甸县检察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通过宣告送达的方式,向该县林草局、水利局、住建局以及流域内7个乡镇政府分别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向20名志愿者发出跟踪观察的邀请。最终,湿地内垃圾被一次性清理完毕,水利及林业部门在常态化开展护岸林巡查管护工作的基础上,在重点地段悬挂宣传牌匾、条幅,设立警示牌和保护界标。
上海崇明:确保长江口滨海生态安全
上海市崇明区地处长江经济带和沿海大通道交汇处,是祖国的第三大岛屿,各类生态资源丰富。近年来,崇明区检察院立足区位特点、找准角色定位,努力扛起长江口滨海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担当。
一是围绕推进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努力培育更优质的典型案例。崇明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公护湿地、益韵长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共办理非法占用、破坏滩涂资源等公益诉讼检察案件20余件。该院聚焦长江滩涂常年被占用停靠船舶问题,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使涉案船舶从滩涂移除、相关人员以碳汇认购等方式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充分保护滩涂湿地资源。近年来,该院共有3起案件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二是围绕推进湿地保护系统性合作,努力形成更丰富的制度成果。一方面,崇明区检察院积极融入长三角检察一体化建设,与上海宝山等地检察机关建立长江口生态检察联盟,形成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构建跨区域协作生态安全屏障。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生态保护共同体建设。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河长、湖长、环长+检察长”四长协同、“林长+检察长”两长共护等工作机制,推动创建崇明碳中和示范区和国际湿地城市。
三是围绕推进湿地保护全方位支持,努力营造更良好的保护氛围。崇明区检察院探索党内督查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推动区人大出台上海市首个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并建立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核查“回头看”工作机制。此外,该院深化社会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邀请代表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参与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活动,成功举办两届长江口生态检察论坛。
江苏盐城:让滨海湿地更美
江苏盐城拥有沿海最大的海岸型滩涂湿地及国家级麋鹿和珍禽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湿地资源正日益成为盐城绿色低碳发展的“金字招牌”。近年来,盐城市检察机关主动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力守护滨海湿地美好生态。
一是答好“攻坚题”,展现污染防治新作为。盐城市检察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加强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的协作,完善信息共享、联席会商等机制,突出打击污染水源、危废排放、非法捕猎等犯罪,2020年以来起诉相关犯罪908人;积极开展“守护海洋”“守护黄海湿地”等专项行动,发出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138份,提起公益诉讼142件,办理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全国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二是答好“加分题”,构建湿地保护新格局。盐城市检察机关创新湿地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庆市检察机关及黑龙江扎龙保护区等单位建立“扎龙·盐城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机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黄海林场、金沙湖等地建成涵盖林地草地、滩涂湿地、河湖水体在内的13个生态修复基地,形成覆盖全市的“湿地生态修复基地群”。
三是答好“综合题”,激发生态检察新动能。盐城市检察机关组建公益诉讼数据中心、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等,以大数据赋能线索挖掘、评估和办案,打造“公益眼”“随手拍”等线上举报平台,全面收集公益保护线索;组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团队,定期举办人才研修班,1个集体获评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协同党政部门加强条子泥、黄海林场、麋鹿和丹顶鹤自然保护区等地生态、人文环境综合治理,针对污染环境、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6件,开展法治宣传40余次,有效提升环境保护社会共识。
山东东营:筑牢黄河三角洲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山东东营是黄河入海之地。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检察的不断发展,东营市检察机关在筑牢黄河三角洲生态安全司法屏障方面,发挥了更加立体的作用。2020年以来,东营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黄河三角洲公益诉讼案件89件,其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2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27件。
一是于大局中构建一体化格局。东营市委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在山东省检察院的指导下,东营市检察院在全省首批建立公益诉讼指挥中心,为公益诉讼检察服务黄河国家战略、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于办案中强化精准监督。东营市检察院针对黄河三角洲“涉鸟案件频发、危废案件高发、涉水案件多发”的特点,提出了“多维联动、四检融合、修复为先、能动治理”的工作思路。在办理李某忠等10余人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该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向相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首批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三是于数据中激活内生动力。东营市检察院建立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与东营市委政法委、公法司、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数据对接,有效引入数据200余万条,建立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13个。针对黄河三角洲保护区近海非法捕捞屡禁不止的问题,该院研发非法捕捞数据模型,通过数据碰撞发现线索20余条,立案12件,追索生态损害赔偿700余万元,并向渔业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把握采捕证发放条件并开展禁用渔具专项清理活动。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0/t20231019_6310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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